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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说明(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本次《条例》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衔接原则。在法治理念、法规内容、具体规定等方面,始终与上位法相统一、与原《条例》相衔接。二是坚持精炼简洁原则。《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再赘述或做简要描述。三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尽量具体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四是坚持立足实际原则。突出政策规定的实效性、急需性,符合基层实际,便于基层实施。《条例(草案)》共5章,57条,分别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现将《条例(草案)》新增和细化的三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及安委会的职能做了细化规定。

  一是明晰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为进一步细化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考虑到行业主管部门较多,机构存在调整变化的情况,为适时梳理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清晰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三款授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是细化了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但对综合监管的内涵未作界定。为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协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改善当前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分不清,机构人员保陴不足等情况、《条例(草案玢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二)关于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目前我省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为强化属地监管、促进重心下移,应当赋予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一是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

  职人员。乡镇(街道)可以接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依法经批准,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二是强化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职责。昆山“8·2”事故暴露出开发区(园区)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手段不强等问题。为了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工作,《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对开发区(园区)按照级别规模做了分别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执法职责。

  (三)关于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这是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关键所在。《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一是强调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草案)》第二章,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等职责,完善了危险作业的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条例(草案)》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条款由原《条例》的20条增加至24条。

  二是将船舶修造行业列入高危行业。我省是一个造船大省,船舶修造行业作业类型覆盖面广,涉及多学科领域的技术工艺,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安全隐患多,作业风险大。为更好地加强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将船舶修造行业纳入高危行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风险抵押金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三是企业自主选择存缴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安全生产法》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解决企业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费用和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伤亡赔偿问题,减轻地方政府负担,《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明确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海洋与渔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存缴风险抵押金中自主选择。

  此外,《条例(草案)》还强化了安全文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实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发包(出租)活动中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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