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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选址意见书(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5)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所有申报材料。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土地使用要求(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3)建设项目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铁路干线、河道、高压电力线等距离要求。

  (4)建设项目交通出入口方位及停车指标等规划要求。

  (5)建筑风貌的要求。

  4、告知内容

  (1)下阶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取得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结论(可选)。

  (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0层以上建筑和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可选)。

  (4)旧城内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有保护价值,应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选);

  (5)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固定格式)。

  (6)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以提前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3、26、27、28、29、30、32、33、34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选址意见书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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