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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选址意见书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什么是选址意见书

  什么是选址意见书?又是如何申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

  什么是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选址意见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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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36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2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4、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5、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地形图比例应当为1/500、1/1000、1/2000或1/10000,地形图上需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4、5项材料的,可以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申请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同意建设主体的文件相符;

  (2)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3)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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