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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规定(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

  第十九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承运人与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

  承运人签订协议的备降机场无法接收备降,航班需在其他机场备降时,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备降保障,不得借故不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承运人应当每隔30分钟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出港延误后放行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位、机坪运行情况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空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

  驻场各单位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落实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出现第二十四条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情况,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

  机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二节 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

  第二十六条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一)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的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三)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真实、一致。

  旅客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旅行结束后向民航局确认。

  第二十七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八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第三十条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节 机上延误处置

  第三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海关、边检、安保部门充分协调。

  第三十三条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由于流量控制、军事活动等原因造成机上延误的,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第三十五条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节 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

  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各单位应当共同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联动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航班放行协调、旅客服务协调等机制。

  第三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及服务保障单位,共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及对外宣传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布延误及处置情况。

  第四十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协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等单位,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

  第四十一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启动旅客服务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根据进出港航班运行情况,确保旅客快速办理联检手续。

  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

  第四十二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增加现场执勤警力,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四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必要时请求地方政府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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