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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将出台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将出台

  工信部制定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将出台,下面是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10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域名发展大会”上获悉,工信部制定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修订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有望尽快出台。

  在当天的大会上,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游建青副巡视员表示,中国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大规模的APP网络,与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不断创造着新的价值。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支撑和重要引擎。因此,进一步健全互联网基础管理,已经成为我国提升网络空间综合竞争能力、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工作。

  域名监管是互联网基础管理重要内容之一。

  域名,堪称保障网络安全的第一道屏障。用户访问互联网时,要经过一个由网址到IP的转换过程,这个过程则是通过访问互联网域名解析系统(DNS)实现的,也就是域名服务器来完成的。

  业内人士介绍说,域名系统好比互联网的“神经”,绝大多数互联网应用,如网页浏览、电子邮件等都依赖域名系统来实现网络资源的寻址和定位。“神经”出现问题,后续“动作”就很难完成。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工信部制订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并在2016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在IT分析师姜伯静看来,之所以提出以上要求,一是彻底截断那些在海外注册的不良网站或者其他危险网站;二是推广中文域名;三是,如果海外机构想发展中国业务,那最好和中国合作。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

  “这些要求意味着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重要性提升。”业内人士说。国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万网、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

  附: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 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 “.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顶级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处理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解析系统设置在境内;

  (二)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在许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在开展委托的市场销售等工作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示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和应急机制,定期将域名注册数据在境内进行备份。

  第二十二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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