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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招远案公诉意见书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5.28招远案公诉意见书

  “5.28”烟台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全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是:

  1、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吴某的犯罪行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五名被告人以极其残暴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殴打,致其当场死亡。案发现场的多位目击者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五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证人刘某在案发现场录制的视频,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了各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过程。这段视频虽然只有短短的2分56秒,但能让每一位善良的人从中看到各被告人行凶时残暴的程度。各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认。

  2、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具有杀死被害人吴某的直接故意。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在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就将其认定为“邪灵”,必欲杀之而后快。在被告人张帆率先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并通过语言明确无误地表达出要将被害人杀死的意思后,其他各被告人基于邪教组织内部规定与要求,听从、服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的指令意见,积极响应,与张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殴打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3、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在作案时均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实了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证据是:

  1、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中明确认定“全能神”为邪教组织。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山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邪教组织认定情况说明》进一步明确认定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等人所宣扬散布的理论、拥有使用的书籍和参加的主要活动方式均符合全能神邪教组织特征,所以应认定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对此,各被告人也是十分清楚的。

  2、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客观上实施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在“全能神”被国家明确认定为邪教的情况下,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仍然继续进行“全能神”活动,多次非法秘密聚会,并通过互联网传播邪教信息,点击量达十七万余次,进而发展到在公共场所索要他人联系方式,为进一步传播邪教、发展教徒做准备。各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自己是在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仍然故意为之。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所参加的每次聚会均是秘密进行。尤其是2010年8月,当各被告人听说自己的活动已经引起公安机关注意的时候,迅速躲回张帆的河北老家,以逃避打击。由此可见,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实了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

  二、各被告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社会危害

  2014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暴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善良的人们不禁愤怒地追问:这是些什么人?为什么会这样残暴?

  通过侦查机关侦查获得的证据,让广大群众清楚地看到了,实施残暴犯罪的犯罪人,是早已被国家取缔的全能神邪教成员。全能神邪教的组织者和成员通过对《圣经》的一系列的曲解,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所谓“教义”,集中表现为对科学的无知、无视、无感。为了宣扬邪教“教义”,被告人张帆、吕迎春撰写各类宣扬“全能神”邪教思想的文章近百篇,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大肆进行传播,形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1、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具体表现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漠视。被告人张立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和当庭的供述中,均公然声称信神不信法。证据证实,从2008年起,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先后成为招远“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全能神”教徒频繁进行秘密聚会。据不完全统计,先后有四十余人参与其中,聚会达百余次。不仅很多本地群众受到蛊惑,甚至有广东、内蒙古、山西等地的信徒闻风而来。吕迎春、张帆等人并不满足于在招远本地,还到青岛、莱芜、东营与当地“全能神”邪教信徒进行聚会,宣传邪教教义,从事邪教活动,破坏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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