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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管理工作。市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收入审核工作。

  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具体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下的未婚者,父母无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六条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年满18周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住房:

  (一)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转移所有权房屋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所有权房屋被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放弃自有房产的。

  第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征收房屋为城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放弃购买安置住房。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2人且为非夫妻关系异性的,可按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为高层住宅的,配租面积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二条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90%的原则,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区域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适当租金减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配租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分别按租金标准的10%、30%交纳,家庭成员在3人及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配租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分别按租金标准的10%、30%交纳。超出租金减免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

  公共租赁住房为高层住宅的,租金减免面积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承租市政府确定的投融资平台公司自行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减免部分由市财政部门补贴给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

  第十四条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超过配租面积标准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交纳租金。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十六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租赁补贴额=[15×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实际应当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分别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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