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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时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帮扶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立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担任理事和监事的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

  理事承担本基金会指派的特殊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其必要的'开支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财务主管批准,可以在本基金会列支。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及其近亲属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本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本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本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本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公益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在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原始基金由发起人一次性捐赠;

  (二)政府财政资助:本基金会存续期间,力争每年度向MVM市财政局申请资助______元人民币;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由本基金会面向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募集;

  (四)理财收入:通过管理本基金会基金购买国债、存款利息等理财方式所取得的收入;

  (五)委托理财收入:本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对本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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