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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

  我们周围应该存在不少慈善基金会吧,这些慈善基金会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那么它们的慈善基金会章程是如何写的呢?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

  MM省MVM市SS

  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MM省MVM市SS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MVM市行政区划内,募捐的对象是:MVM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佰万元。原始基金来源于发起人的一次性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MM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MVM市XX街X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帮扶慈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帮扶慈善资金;

  (二)慈善帮扶救助。主要对生活困难的本市人员的生活给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对社会、企业和主管部门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弘扬慈善事业。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企业公民”运动,弘扬慈善之风,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促进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六)规范管理基金。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规范、完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至25人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工作这项公益性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

  (三)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本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四)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基金会所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五)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六)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本基金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七)理事应当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声誉。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

  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

  会议。若理事长、副理事长不适宜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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