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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示本(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它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投票和选举

  1、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2、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票计算;

  3、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4、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有效投票数的最多者担任,由同意的业主并签名确认。

  5、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6、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7、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8、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议事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小区共有4栋楼,共计5 个单元楼,分别是2A号楼、2B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原则上每单元楼推选一至四位业主代表(平均大约每30户选一名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四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栋另一名业主代表代表其参加会议并表决。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栋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小区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小区业委会官方网站公告区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 员

  第三十一条、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

  第三十二条、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三条、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帐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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