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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服务业、生态工业等生态经济发展,加快淘汰产能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促进传统产业和企业转型升级。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空间管制制度,落实《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等目录,严格执行产业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限制发展资源型行业。

  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促进清洁生产和工业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源环境配置量化管理制度,促进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盘活存量环境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确权,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推进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进水权确权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指标体系,开展排放权确权登记和管理,开展排放权交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重点监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持证排污、刷卡定量、动态监控、总量控制的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水、电、气等资源要素差别价格政策,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行业采取惩罚性资源价格。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促进节能环保。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和无燃煤区建设,不断降低煤炭能源消费比重。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推广普及力度。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农业,推广新型种养模式和技术,构建产业布局合理、资源高效利用、生产清洁安全、产品优质安全、环境持续改善的现代生态农业体系。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行业监管政策的指引下,积极开展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相协同的绿色金融业务,在信贷、证券等金融业务中应当优先考虑环境信用情况。

  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率先在环境敏感地区、重污染行业、重点监管企业推行。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等社会化第三方专业服务制度。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环境资源承载力、环境损害等评估,应当出具专业报告,并对报告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和退出机制,对涉及严重环境违法而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城镇化建设活动应当科学合理,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保障生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留、保护包括钱塘江、运河、苕溪、西湖、千岛湖、西溪湿地在内的.原有江、河、湖、溪、山、林、田、湿地等自然生态要素,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古城镇、古村落等历史遗迹,防止对自然生态要素和历史文化要素多样性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城乡生态系统,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有关水、土壤、大气等资源的生态保护和治理方案,加大调查、评估、保护和治理力度,并实施生态化修复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严格森林采伐、占用林地监管,扩大森林面积和提升森林质量,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

  第三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植树造林,优先推广乡土树种,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持续改善林相景观和林分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绿化工作,鼓励和推广立体绿化等新型绿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责任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落实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促进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监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开采和生态修复。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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