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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为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美丽杭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收集的《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美丽杭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坚持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坚持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四)推进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五)落实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政策措施;

  (六)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机制;

  (七)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九)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制度保障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经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完善开发政策,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水、土地、大气等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构建科学合理的城乡发展格局、产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以及布局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保护区域和限值,建立严格保护和动态管理制度,确保基本生态功能供给。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的职责。

  第十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有关空间规划要求,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应当实现融合,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序发展,优化空间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空间结构,通过优化城镇功能、完善城乡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协调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综合绩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城市设计导则,加强城市风貌管控。通过城市天际线的修复和空间廊道的规划控制,逐步形成城市风廊,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打造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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