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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4月18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办理居住证过程中有哪些变化?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吧,希望大家喜欢。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凡持有效居住证、在津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外来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为方便申请,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近日将受理时间扩展为每周一至周六。申请单位可前往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或滨海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大连道1519号新区)办理。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

  可以申请随迁落户

  《细则》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积分入户申请人可以申请子女随迁落户:

  1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3 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不可办理子女随迁,申请人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子女投靠落户。《细则》取消了属地分局二次申报环节,申请人可在积分入户公安窗口一次性申报本人及子女落户。

  放宽落户条件

  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补充申报材料

  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天津市居住证;

  3 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4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5 申请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细则》放宽了落户条件,申请人可落户到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增加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结合了新实施的子女随迁政策所增加的子女随迁相关材料。

  公安审核前置

  确保落户工作准确高效

  伴随着政策的调整,申请人申报落户流程只需三步。

  1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积分入户公安窗口提交材料,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违法犯罪、随迁子女审核;

  2 申请人到人力社保局积分入户窗口审核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3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计生、民政、专利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打分。

  为了保障申请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落户事宜,施行公安审核前置,由公安窗口先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确保申办信息的准确性和各项积分分值的.有效性,为后期发放《准迁证》及落户相关工作准确高效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细则》除了对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中的一些项目进行了调整外,对居住证的登记受理环节也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今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提醒各单位和申请人,办理积分入户是为外省来津就业人员提供的公益服务,不收取任何办理费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办理积分入户名义收取费用的,均为违法行为,请办理单位和申请人认真甄别,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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