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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解答《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

  近日,宿迁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就“条例”实施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下面是解答《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详细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问:此次《条例》中把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分为永久保护绿地、重点保护绿地和一般保护绿地三个保护等级,请问对各等级绿地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措施?如何实施到位?

  答:《条例》第12条规定,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分为永久保护绿地、重点保护绿地和一般保护绿地,并明确了各等级绿地的保护范围。

  条例第13条、14条分别对永久保护绿地、重点保护绿地及一般保护绿地的确定、占用以及变更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列永久保护绿地和重点保护绿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的确定,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的绿地内设置显著标识。这是永久保护绿地和重点保护绿地的确定程序,值得一提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名录后,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条例》第14条规定,永久保护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改变其性质或者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除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外,重点保护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因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改变一般保护绿地的性质或者用途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条规定明确了各保护等级绿地的占用和变更前置条件和程序,同样,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性质或者用途的,仍需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目前,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我们正在会同林业部门编列我市第一批永久保护绿地和重点绿地保护名录,并将报市政讨论决定,其中,永久保护绿地名录还将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然后将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在列入保护名录的绿地内统一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牌。预计将在12月中旬完成我市第一批永久保护绿地和重点保护绿地保护名录确定工作。各县的永久保护绿地及重点保护绿地名录的确定工作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规定落实确定。今后,将根据我市城市绿地建设的实际情况,定期对保护名录进行补充更新,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小区的树木影响光线的问题,还有树木生长影响电力、通讯、交通运输等公共设施安全,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确实会经常遇到,所以在《条例》起草阶段对这些情况都有所考虑,这次《条例》对上述情况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23条规定,树木生长影响电力、通讯、交通运输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向绿化管理责任单位提出修剪申请,由绿化管理责任单位组织养护单位实施树木修剪,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养护主体或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日内书面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第24条规定,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安全,居民提出修剪申请的,养护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修剪。

  所以各相关单位在发现树线矛盾或者居民发现树木生长影响其通风、采光及安全情况时,务必第一时间联系园林主管部门或者该树木管理责任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树木修剪工作。

  问:请问,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保科学合理的对行道树树种进行更换?

  答:《条例》第34条规定,城市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整体更换,应当由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更换方案提出前,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整体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中关于城市干道行道树整体更换程序的规定,也是我们这部立法的亮点条款。这对我们的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也使我们职能部门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效保护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成果,减少重复建设投入。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部门职责,在涉及到城市干道行道树整体更换的绿化建设项目时,依法对城市干道行道树整体更换项目方案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更换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问:宿迁是一个新兴城市,但仍有一定数量的古树名木分布在城区范围内,请问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是如何保护的?

  答:我们都知道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和活的文物,是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具有极高的科研、生态、文化、科普和观赏价值。我市项王故里的项王手植槐,乾隆行宫的柏树、柿树、槐树、黄杨树等,这些古树名木都是我们宿迁历史文化的延续,是城市文明的鲜活印记。所以,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对延续宿迁城市历史文化、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建设生态宿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普查,目前,我市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树龄在100年以上)共有1398株(一级古树名木31株,二级古树名木1367株)。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古树名木共85株,其中,中心城市仅有55株,主要树种有槐树、银杏、皂荚、白榆等乡土树种,数量极其有限,资源极其珍贵。

  因此,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是城市绿地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前期,我市也出台了《宿迁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次《条例》又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作了具体规定:第25条第十一款规定,禁止擅自转让买卖古树名木;《条例》第26条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养护,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设置保护标识。

  为了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资源档案,实行动态监测。进一步明确古树名木行政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为辖区内每株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管理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监管,形成完整连续的资源档案。

  二是保障资金投入,加强行业监管。针对古树名木生长现状,督促各责任主体定期对古树名木实施必要的整形修剪、支撑加固、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更新复壮等措施,改善其生长环境,同时要落实必要的资金,依法强化管理,确保每株古树名木都能得到科学有效保护。我们也将加大行业监管与指导力度,定期对各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严格考核奖惩。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古树名木、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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