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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外资企业章程范本

  外资企业如何拟定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外资企业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外资企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规、规定, (股东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住所:

  第三条 外资企业的股东:

  英文名:

  注册地: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四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为:利用 有限公司的高科技生产技术和销售渠道并发挥昆山劳动力素质好以及良好的地理环境的优势,生产加工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以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 七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 ,并销售自产产品。

  第 八 条 公司生产规模:公司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年产产品 。

  第 九 条 公司产品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

  第 十 条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在国内外市场上择优选购。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 十一 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第 十二 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股东名)负责投入。

  第 十三 条 公司注册资本以 (出资形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 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15%,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 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85%,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2年内缴清。

  第 十四 条 (股东名)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投资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 十五 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由董事会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 十六 条 公司设董事会。

  第 十七 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 十八 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选派。

  第 十九 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 二十 条 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或者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其余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在召开会议前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和时间、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三十 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高级职员提出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投资者选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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