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八条 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2.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3.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5.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7.《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8.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3176954.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