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今天,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32 号令),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民办学校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文件和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学校办学水平整体提升。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形成文件。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并通过之前不得变更。被否决的事项,如超过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认为需要复议的,可经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连选连任。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并推选出团长,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专职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职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不得高于 2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少数民族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 3 年或 5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代表。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选举会议应有 2/3 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3191677.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