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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七)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十五人,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咨询机构,在学校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连任人数不得多于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大学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学生代表大会可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图书情报、信息技术、教辅、后勤等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上述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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