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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为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了《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欢迎阅读。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日益受到各方重视,自2008年国家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来,国内多个城市城市相继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编制并实施,本次中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面向中山市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管理需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本管理规定公布实施的同时,原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二、必要性和依据

  随着国家和广东省层面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日益重视,广东省内的广州、佛山、东莞、惠州等兄弟城市相继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条例和规定。同时,2009年至今,中山的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和制度难以适应当前实际情况。2015年5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确定中山等九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为了促进中山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有必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是在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前提下,结合中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意见协调情况

  2015年12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就《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草案初稿)》组织了局内部评审会,形成《关于<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局内部评审会意见的函》(中规函[2016]693号)。针对局内各科室及直属分局的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

  2016年3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就《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共收到37个部门的33条反馈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

  2016年4月26日至5月25日,《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16年5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主持召开了《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了七位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参加论证。针对专家和部门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共六章四十三条,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保护原则等问题。

  第二章保护内容(共5条)。包括保护名录、保护内容及其认定标准、制定和调整保护名录的程序。

  第三章保护规划(共5条)。包括保护规划审批程序、编制要求、内容深度、规划衔接等内容。

  第四章保护措施(共17条)。包括对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理要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保护标志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包括有关主管部门、镇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对生效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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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传统风貌、景观视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山体水系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 市、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保护联动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城管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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