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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400人以上的乡镇学校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30%。

  8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组织制度、工作程序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经筹备会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履行审议通过权和审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的文件应当事先发给代表。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建立教育工会的,应建立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所属中小学分别建立二级教代会。集团化办学的单位,可按不同性质的组成单位分别建立教代会。

  第五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

  第二十六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程、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政汇报、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学校工会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召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学校教代会建设要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三十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一般应由2人(含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提案工作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做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规定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5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会联合下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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