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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2)

雇佣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雇佣合同 篇3

  甲方(雇佣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被雇佣方):

  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有雇佣母婴护理(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协定事项:

  1、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月日止共计天。

  2、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预交定金元整,余款在服务终止日全额付清。

  3、服务内容:

  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纾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尽快恢复健康。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为婴儿洗澡、抚触,增加与宝宝情感交流,促进婴儿健康发育,及时为婴儿更换衣物,尿布等。

  c、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d、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产妇及婴儿的衣物清洗及产妇月子间的卫生。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正规月嫂证书以及身份证。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务。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数折算工资给乙方

  1、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4、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数折算工资给乙方。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常住地址: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雇佣合同 篇4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定义

  在古罗马法中,对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从家族共有发展为企业主的联合,以扩大经营规模,适应竞争和增加利润的需要,合伙遂形成较独资更进一步的经营方式,经常为各国中小企业所采用。罗马法的有关规定也为大陆法系诸国所沿袭。建立在合伙合同基础上的企业称合伙企业。

  特征

  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③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④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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