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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细则

借款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沈阳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细则

沈阳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细则

篇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016范本)

  XX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合同

  贷款合同号:

  借款人: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中心

  下同)和贷款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咨询。

  XX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立约人:

  贷款委托人(抵押权人): 贷款受托人(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特别签定条款等内容组成。

  目录

  第一章 借贷条款……………………………………………………………2

  第二章 担保条款……………………………………………………………5

  第三章 违约责任条款………………………………………………………10

  第四章 其他约定条款………………………………………………………12

  第五章 特别签订条款………………………………………………………15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凭证(简称借款凭证,下同)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借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二)罚息利率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偿还借款的行为。

  (三)利率的调整

  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委托人书面表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受托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权利已生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借款人已按规定向售房人支付了首付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受托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受托人按照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第六条 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除外)。借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但首期当月利息和最后一期当月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按照逾期的实际天数计算。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偿还。但若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具体约定。 . 三、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委托扣款方式下,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扣收。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委托人和贷款受托人的义务。

  (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三)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四、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还款方法及每月还款额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还款方法一经确定,在借款期限内不再变更。

  五、提前还本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内的,不允许提前还款。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委托人提出申请,经贷款委托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其中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申请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

  借款人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提前还本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 第八条 贷款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给贷款受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放款日及时发出放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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