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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期货审计报告格式范文

审计报告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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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期货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期货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具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别是净资本的影响。

  第八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公司内部控

  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违法违规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三方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和期货部,并将上述报告的正式书面文本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期货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书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年报中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期货公司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相关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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