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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移审计报告(3)

审计报告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 财产转移情况

  用于出资的[输入金额]实物资产,转让各方已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根据财产转移协议:

  转让方_______将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输入金额]元实物资产,即[输入相关信息],转移到受让方[输入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内。

四、 帐务处理情况

  经查验,贵公司已将上述实物资产记入固定资产、实收资本帐户,帐务处理正确。

  至此,贵公司的非货币出资[输入金额]元已转移到公司财产内,其中:实物资产出资[输入金额]元。

五、 财产转移后的财务状况

  截止[输入具体日期],贵公司资产总额[输入金额]元,负债总额[输入金额]元,所有者权益[输入金额]元,其中实收资本[输入金额]元,未分配利润[输入金额]元。

  附:

  1. 资产负债表(略)

  2. 财产转移协议(略)

  3. 股东会决议(略)

  4. 相关记帐凭证、总帐及明细帐(略)

  [会计师事务所全称](章)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名称](章)

  地址:[具体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财产报告制度的适用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建立了财产报告制度,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笔者认为,具体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报告制度的启动条件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必须负有责任地报告其所拥有的财产状况。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义务之前自行启动的,无须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这是法律课以被执行人的一项义务。

  有人质疑,由法院自行启动财产报告制度有违法院保持中立的原则。笔者认为,执行是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行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是执行实施权运行的过程,必须遵行效率、廉价、适当的价值目标,充分发挥执行实施权保护债权人利益,迅速实现债权、维护法律尊严的基本功能。因此,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时,执行法院就必须依据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报告财产义务。不违背法院保持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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