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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原审计报告准则的主要内容(4)

审计报告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关于总则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制定依据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是指审计报告包括的要素及其内涵;类型是指审计报告的种类;格式是指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式样。三个方面相互联系和依存,构成了规范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审计报告的定义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它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注册会计师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二是实施了审计工作。而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

  需要指出的是,本定义只是为了照顾已形成的习惯,并不完全符合审计理论。在我国审计实务中,通常将无法表示意见理解为一种意见类型,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准确的理解。根据审计理论,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与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因此它不是一种意见类型。例如,美国《公认审计准则》“报告准则”第四条指出,报告应当包含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或声明不能发表意见。《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报告也给出了类似定义,规定审计报告是指一份文件或记录:(1)该文件或记录是审计后编制的,为满足证券法规对发行证券公司的要求;(2)在该文件或记录中,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报告或其他文件发表意见,或声明无意见可表达。由此可见,更准确的定义应为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文件。而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构成了四种审计报告类型,而不能笼统地说四种意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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