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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原审计报告准则的主要内容(5)

审计报告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形成意见前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完成以下程序,以最终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1)复核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审计工作是否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并根据发现错报的领域判断原审计计划是否存在缺陷。如果认为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对会计报表认定形成结论,注册会计师有两种选择:或者获取额外的审计证据,或者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确定会计报表整体的反映是否恰当。注册会计师复核的重点是对试算平衡表中重要账户进行测试,核实总账余额的准确性。(3)复核审计中发现的错报。对审计中发现的错报,只要重要,就要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并相应地调整试算平衡表。对于不重要的错报,要进行汇总,并评价总额是否重要。当累计错报超过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直到满意为止。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复核工作底稿。任何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应当由其上一级负责人进行复核。例如阅历较浅的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由高级审计人员进行复核;高级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通常由经理进行复核;负责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复核所有的工作底稿,重点是经理编制的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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