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审核、公示→推荐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预选、提出预选名单→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四、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及检查
1.国家奖学金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到学校后,学校召开颁奖大会,由主管校领导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奖励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
3.管理部门及各学院要站在维护国家稳定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取消
在评审期间及评定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3、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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