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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书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医疗费10462.29元、误工费4900元(98天×50元)、护理费4900元(98天×50元)、营养费2940元(98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98天×30元),共计26142.29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下余23142.2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X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X

  审 判 员  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

  XXXX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XXXX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

  [XXXX]昆刑一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XXXX省XX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XXXX,男,白族, 1980年6月11日出生,XXXX省泸水县人,XXXX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本市XXXX北路52号XXXX大学学生宿舍。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XXXX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XXXX,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XXXXXXXX县人,XXXX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XXXX大学XXXX公寓6幢317宿舍。

  诉讼代理人XXXX,XXXX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杨开红,男,苗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XXXX省XXXX市人,XXXX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XXXX大学XXXX公寓6幢316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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