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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3)

书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十三、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的唯一地址,乙方保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无误且长期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四、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确认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

  十五、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身份证号:×××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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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律师接受咨询或承办的一些房地产纠纷案例中,有很多涉及到购房意向书的问题。因为普通的购房者对法律、政策掌握不够,对购房意向书也存在着一定的误解,盲目的签订购房意向书。待产生纠纷时,开发商说意向书不是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购房者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前来咨询律师。

  关于购房意向书产生的历史背景。其本质是开发商因为受限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没有取得销售(或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之强制性规定。在开发商没有达到以上要求时,为了最大限度的吸收资金、在激烈的竞争中早日把房子卖出去,“购房意向书”便在开发商精心策划下出炉了。所以,看其实质,意向书是以预约合同的形式实施着变相提前销售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当然,意向书的产生背景不能说明它对购房者百害无一利,关键是我们怎样把握,让它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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