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总十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赠与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赠与合同 篇1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xx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由于甲方年事已高,为方便乙方照顾甲方生活起居,故甲方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626号房屋中XXXX间赠予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予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所述房屋赠予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坐落于xx,
(二)赠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xx;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xx;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予,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予。(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
第二条:甲方自建房屋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上房XXX间赠予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予乙方所述房屋的行为,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愿,该赠予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xx
乙方(受赠人):xx住所:xx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xx有效证件号码:
签订地点:xx年xx月xx日xx签
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赠与合同 篇2
赠与合同
赠与人: 男 岁 住 (下称甲方)
受赠人: 男 岁 住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三、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四、乙方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
六、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乙方。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赠与合同 篇3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
(1)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证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有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的影响。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目的相悖,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股东到期不实施股权激励,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权。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案例
【案情】
吴雄根今年6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并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为照顾老人起居,大女儿又请来了一个保姆。但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月,保姆与吴雄根结婚了,并想要回房产转赠给保姆。女儿不同意,老人诉诸法院。
【分歧】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人还居住在房产内,虽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但老人仍可要回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人的赠与合同已经公证,且过户。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评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该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父女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而且还经过了公证,并办理好了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吴雄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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