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项目所涉及占用的150公顷林地需要对资产占有方进行补偿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根据本次评估的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在本次评估的过程中,采用如下评估方法:
㈠ 对于森林资源资产我们依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计算;
㈡ 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价值我们依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的相关原则采用目前国内通用的方法进行计算。
(方法及公式见评估说明)
十、评估过程
㈠ 接受委托及准备阶段(略)
㈡ 资产核查阶段(略)
㈢ 评定估算及报告提交阶段(略)
十一、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一)一般性假设和限制条件
1、除评估基准日政府已颁布和已颁布尚未实施的影响资产占有方经营的法律、法规外,假设收益期内与资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赋、物价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不对资产收益期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特定假设与限制条件
1、对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
2、根据我公司现场调查后(包括与委托方、其他报告使用方的询证),以及截止评估基准日掌握情况分析确定,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林地资产,于项目占用期满五十年后,还将归还委托方继续作为林业用地使用。
3、由委托方提供的构成本次评定估算基础资料之一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我公司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的要求,由评估师及公司特聘林业、生态、土壤、水保专家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进行了资源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报告。经核查,以上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合格率符合规定,故确认清单整体合格,可以作为资产评估的依据。
4、对于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林木、林地资产,在评定估算中,按项目区林木皆伐为假设前提,再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计算。
6、养殖收益、林下经济作物收益是以评估人员调查数据,结合当地市场相关产品价格计算出各年平均收益,考虑时间价值影响后,各年平均收益折现之和即为养殖与林下经济作物损失的价值。假设项目区在未来50年使用期间养殖与林下经济作物年收益基本稳定,各年之间相差不大。
7、项目占用林地需一次性将林木采伐,占用期为五十年,即造成项目区原有林木生态服务价值中水源涵养、固土保肥、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森林景观游憩功能自采伐后未来五十年的完全缺失,而林木、林地已固碳功能则由于林木的采伐、林地用途的改变,将原有林木、土壤中固定的碳一次性排入空气中。
故我们在评定估算中,项目区林木未来五十年平均生态服务功能的测算是以评估基准日现有林木生态服务功能为基准做出的,考虑时间价值后,通过折现的方式计算出评估基准日的折现价值。而林木、林地已固碳功能,在林木采伐、林地用途改变时,一次性损失,故于评估基准日一次性计算。
8、项目区现有林木平均年龄为四十年。项目区占用林地五十年后将返还林业,但即使经过再造林等综合生态恢复措施,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完全恢复到原有功能也很难。
在进行项目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时,恢复期部分损失的计算,是假设经过四十年的再造林,项目区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基本恢复到接近评估基准日的生态服务功能水平为前提,即恢复到四十年林龄林木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而这一恢复过程是以生态服务功能水平逐年递增,其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逐年递减为前提的。
因此,四十年恢复期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评估是在项目期末开始(即评估基准日五十年后,四十年恢复期的期初),恢复期各年等比例递减的生态功能价值损失,考虑时间价值后,于评估基准日折现计算的结果。
10、除本报告有特别说明外,我们未考虑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已存在的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11、本评估报告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规定和要求,认定以上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限定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假设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将会影响并改变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将会失效,评估人员不承担由此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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