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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书(3)

租赁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七条 出租人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3、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

  4、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八条 出租人义务

  1、在租赁期限起始时点前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交付承租人;

  2、交付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

  3、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4、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相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

  5、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需由承租人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收取维修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6、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7、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8、对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承租人权利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3、要求出租人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

  4、获得出租人提供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获得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出租人负责租赁车辆的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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