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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培训资料

素材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条件之一,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则是企业安全管理必不可少的主要一环,要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就必须强化安全文化建设。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一部“生命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呈上升趋势,2001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100万起,死亡13万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76万起,死亡10万人;煤炭矿山企业事故死亡4233人;非煤矿山企业事故死亡1654人;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宗732人。

  二是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仅2001年全国共发生15起,其中煤矿8起;道路交通4起;非煤矿山企业2起;水上交通1起。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据不完全统计,1990——2002年12年间,平均每年伤亡事故107万起,死亡13万人,损失2500亿,平均每天死亡350人。统计表明:10万人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10倍,是美国的100倍。交通死亡率是美国的8倍,日本的16倍。以上数字是外国人攻击中国没有人权的理由之一,煤炭出口受到了制约,说你们中国的煤炭带有中国人民的鲜血。从这可以看出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过程

  《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漫长历程,早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就提出制定《劳动保护法》,此后原劳动部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继续组织起草工作。2001年初国务院对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国家局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2001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4月24日和6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第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6月29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2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18票赞成、1票弃权、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有危险、危害的因素,直接接触这些危险因素的从业人员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所以,《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如果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方法,可以清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

  2、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他们对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和自我保护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安全问题熟视无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在生产经营单位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并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4、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由于生产经营场所存在不可避免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比如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义务:

  1、遵章守制、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的具体规范和依据。因此,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事实表明,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对这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保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但实践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要求。随着生产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和高新安全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术装备的从业人员,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要适应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的需要,必须对新招聘、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为了明确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他们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以致延误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的损失。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五、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什么是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就是“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这是人们的传统认识,按照系统安全工程观点,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什么是事故

  所谓事故,乃是人们在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出现了违反人的意志的情况,致使该行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3、事故发生的机率:

  (1)物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3)在一定时间、空间的交叉(这个交叉只要有一个为零,事故就不会发生。防止交叉的过程就叫安全措施)。

  4、预想隐患的科学理念

  “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和前提。预防为主就是要事前做好安全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墨菲法则指出:“出现的风险都是想不到的,也就是常说的意外,预料之外,想不到。想到的一般不会发生,发生的都是没有想到的”。按照这一法则,我们为了预防事故、预防意外,就要进行预想,并且事实证明,越是预想充分,预防就越有效。要做到预想充分就要注意,一方面做任何工作都要开展预想,尤其是在进行一些危险作业时。因为危险性作业往往危险因素多,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事故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5、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目标顺利实现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是最保贵的生产力资源。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设备坏了可以重修重购,人受伤了,不但个人受苦,更难坚持生产岗位,势必影响生产,人死了损失就更大。可以说,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安全与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6、安全生产具有战略意义

  安全生产是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客观需要,是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命和健康的珍惜,对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把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作为选择职业的重要标准,尤其是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独生子女必将成为今后的主要劳动力,这些人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就要影响整个家庭。所以说,安全生产具有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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