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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风险分析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摘要::目前,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已经是他们国家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因为把知识产权用于出资实际上就是把知识产权进行变成资本的一种运用形式,以该种新的形式的出资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如果对其的利用没有避开它所带来的风险,那么就可能为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叙述和分析,并且根据结合实际生活中的现状,描述了一些在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引起的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风险分析论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风险

  一、知识产权出资概述

  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是指对该知识产权的拥有人或一些持有人,把该知识产权合法化的经过有关具有资质的机构将其评估后,把它作为一种成立公司时的注册或增资资本,然后将其等价折算成一定的货币,作为成立公司的一种以入股方法或者把其以协议的形式进行出资来得到投资人所期望得到的预期利润的一种法律行为。[1]比如,A、B、C三家公司商议建立一家企业,注册是缴纳的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出资300万元,B公司出资100万元人民币,C公司则以专利进行出资,经过评估机构出具证明该专利折价200万元。在该公司成立过程中,C公司以其所拥有的专利进行出资就是知识产权出资的一种典型的出资形式。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重要性

  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正在不断的覆盖到各个领域,知识的时代已经进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被各行各业的人们所认识和熟悉。[2]正是人们把知识和经济一起结合起来的应用和不断地进行实践和突破性的创造才缔造了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在进行贸易有关的活动中,知识对促进经济稳定上升、提升贸易总额起着越来越巨大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知识产权的角色和分量正在不断提升是知识经济最大的一大亮点。社会的财富在知识经济的剧烈冲撞下,社会财富的种类和形态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3]社会的财富种类早已从农业时期的不动产、动产和工业时期的金融资产向目前知识经济新时期的智力成果方向不断迈进。

  三、知识产权出资产生的风险

  (一)基于知识产权自身产生的风险

  1.知识产权权属瑕疵带来的风险出资者在用知识产权实现出资的过程中,一个必备的基础前提就是要对其出资的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资者如果没有该出资知识产权的合法根据,那么该出资者自然而然地就不具有资格去把知识产权用于出资。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却将不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用于出资。这些现象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自身的权利瑕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出资者以非职务发明创造进行出资,实际上该发明是他们在职务内利用自己工作时的环境或者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发明创造。因为在一般的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因职务而进行的对一些技术的发明和创新工作的完成一定与其所在的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发明人在他所在工作的场所和区域,发明人工作的公司为发明人或创新工作者给予了在研发或设计时必要的设备、仪器、环境以及不断积累知识甚至出国深造的机会,在世界上,各国法律都把以利用工作来进行发明创造所获得的成果以及相关权利归属于单位所有。我国的《专利法》中第六条第一款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发明人或者科技工作者如果未经本单位的允许将自己所发明或者设计以及研发出来的东西作为出资,这一行为侵犯了设计者或发明人所在单位所应有的合法权利,如果该企业接受其用来进行投资,那么必然会给该企业在未来的前途和进一步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第二,受托人将其委托发明用于出资。对于委托发明创造的归属,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进行明确的约定,且一般情况下约定归属于委托人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经常会有一些投资取巧的人将别人完成的设计或者是发明冒充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拿来出资的情况发生。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导致其他人很难获知该委托的主要信息,并且在申请专利权的过程中,所属权有可能尚未发生转移。在现实的实践中,有时委托合同约定条款的不明确,导致双方在事后发生纠纷。恶意的受托人会乘此机会把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当成自己个人的发明创造,如果向公司出资,会将不必要的风险带给公司。第三,对于一些人一起经过努力进行获得的发明或创造型知识产权,单独个人不能独自地在没有得到其他发明人的授权或者允许下独自把他们的共同发明创造作为知识产权用于出资。正确的做法是应该根据共有制度,与其他发明人一起通过进行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第四,那些没有经过正式授权的一些投资人,甚至一些被许可人将仅仅具有一部分使用权限的知识产权用于出资。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人不会允许使用方第二次以获利的目的再次转让它的知识产权。因此,当在实际生活中遇见有些人用所谓的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的,首先应当对出资者的身份进行验证,并且及时确认该专利的使用权和有效期。以上四种情况,虽然从表面上看原因不相同,但是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由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利归属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的出资者之所以导致其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对其出资的知识产权没有获得处分权或者不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另外,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质押不能被用于知识产权的身上。因为,一旦出现此种现象,公司便面临着该项知识产权被质押权利人就该项知识产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的风险。

  2.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性风险首先,在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当中特别是工业知识产权因其在审查方式上的特点往往会使其价值发生巨大的变化。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时间越来越短,但是专利的审查、批准、授权手续所用时间较长,这往往是导致风险孳生的最重要因素。以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为例,就可以了解整个知识产权审批的世界。《专利法》规定对发明采取早期公开,延期审查以完成授权,然而较长时间的等待却使其技术价值的高低受到挑战。在这期间,可能所在的技术领域里已经涌现出了更为“先进”的替代技术。于是,用该技术为资产企业在新颖性和创造性上便没有了明显的优势。再者,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比较复杂,这一过程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遍布社会的各个方面,有各种生产资源和要素参与其中,因此,它的成功实现对社会环境所提供的支持要求甚高,并非简单的投资双方就能决定。再而言之,许多出资的知识产权能否适应市场的需求,真正的创造出为公司盈利的价值,这些都是不可预测的。

  3.出资的知识产权易受侵权风险“生活中一些发明者把脑力转化为一定的产品,这是发明者利用其脑力的唯一办法。但是这一过程是一次极为惊险的跳跃,因为其他人可以通过对该产品的拷贝从而盗取该脑力成果,然而知识产品创造者最后会一无所获”。企业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往往会因侵权行为的出现从而大打折扣。此时,即便进行司法程序的救济,也难以全部挽回丧失的利益,并且有可能会陷入一场相当复杂的诉讼程序,进而成本的投入进一步变大。由此可见,在实际生活中出资的知识产权很容易受到侵害的风险。

  4.知识产权的时空性产生的风险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形式不同,获得的保护时段和时间也不一样。另外,一些公司,如果接受用来出资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绝对的保证,这样的知识产权很可能会给公司的正常运转带来巨大的干扰。比如,某些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从地域性方面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面对外国公司出资的知识产权时应该对其进行仔细检查与核对。另外,当国外知识产权出资到我国时,相关出资人应该了解到该知识产权是否能够受到我国相关的法律保护。

  (二)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风险

  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就是把即将要进行用来出资的知识产权,运用具有科学含量的技术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真实的估价,以此来估测它所带来的经济价值的一种行为。致使知识产权的评估风险在所难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评测信息比较难搜索,在我国实践中,评估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评估机构发展还不成熟,存在着评估市场混乱、权威评估机构和人才缺乏的现象,从而造成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所做的评估结果差异很大。第二,缺乏合理的评估标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还处于发展阶段,评价的标准社会各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第三,一些评估数据比较难搜集。评估步骤主要有以下三部分:一是用来出资的知识产权目前和以往的一些旧经济资料,二是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未来的使用情况,三是与被评估技术相近的知识产权的现在的经济资料信息。因此,如果得到的信息和数据不特别充分,那么获得的估价与真实的价值将会相差甚远。第四,从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建设方面来看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相关的制度并不是太健全。因此,在进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评估时,会出现由于市场评估机构的不同,当然得到的结果往往也会大相径庭。第五,知识产权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价值经常来回起伏。这种情况给评估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为当机构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估测的时候,需要进行一些比较繁琐的流程,这无疑给评估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和艰难。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复杂交易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中的内容,该法涉及到了关于实物的出资,并且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该法的内容中规定投资者应将其出资的物品迁移到自己所在的公司。该制度同时也是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运用支配权的基础保证。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有转让和用益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的特征,决定了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要积极完成转移同时不能忘了要尽快的进行交付。典型的如专利权的出资,除了应在专利权主管部门那里办理专利权主体变更手续,并登记公告之外,更重要的是,出资者还要将该出资的技术资料完全交付给公司,并提供全方位的员工培训和技术指导。当然实践中,经常出现出资者只完成法律上的交付,事实交付义务却迟迟不履行的情形。而且在专利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状态下,往往会出现出资者向公司投资之前,己经允许他人使用该项专利和商标的情形,导致多重许可的情况出现,从而严重损害了接受出资公司的利益。

  四、结论

  当前,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出资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出资的实际运用层面上还存在着很长的一段距离,我们与他们相比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并且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因此,我们只有正确的认识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通过从实际生活中不断地摸索和探索出来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真正的用于实践生产中才能把知识和技术变成真正的生产力和一种生产资源,而不是整天空喊口号。总之,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如实的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不断进行完善,结合实际情况逐渐地运用法律对知识产权在出资层面的保护,这样可以增加对创新的知识和技术进行更好的运用和维护,以此来更好的建设创新型社会和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雷兴虎.公司法新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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