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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火灾应急预案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管道火灾的应急预案吧。

  管道火灾应急预案范本一:

  为了应付试运过程中的突发事故,快速组织调动人力、物力,实施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试运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一、项目部成立试运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试运小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试运人员组成,负责全面协调处理突发事故。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工程部。

二、试运突发事故指:火灾事故、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三、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电话

  火灾报警电话:119

  电厂火灾报警电话:内部拨打:6119、直拨电话:

  紧急救护电话:120

  四、应急设施

  1、消防类:水枪1支、分水器1付、水带80米、消防扳手2把、消防釜1把、消防锹2把、消防桶4个、安全帽10顶、干粉灭火器4公斤10具、泡沫灭火器5具。

  2、救护类:担架2付、急救箱4个、急救包2个。

  3、应急车辆:客货两用车一部、卡车一辆

  五、事故处置预案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

  1、发生火灾时,试运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迅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消防系统应投入使用,发现险情应立即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或启用电厂消防系统。

  视火情大小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直接拨打119或广电消防队电话(直拨电话:   、内部拨打6119)报警,如火情无法控制报警时应讲清楚火灾的具体地点、部位;火势情况,燃烧物的性质和大约数量;报警人姓名、单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接警。报警应沉着冷静,切莫慌张。

  3、应急分队迅速转移现场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等,抢救贵重物资。

  4、灭火后,保卫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协助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

  1、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试运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监部门。

  2、由试运负责人组织应急分队、医务人员、安监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亡人员,程度轻微的由现场救护医生做就地救护处理,程度重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受伤人员送至代市医院抢救治疗;代市医院无法救治的应立即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急救中心车辆不能及时到达时,动用应急车辆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3、由保卫人员封锁事故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安监部门立即进行现场踏勘取证,进行事故调查。

  〈三〉试运过程发生设备故障或事故时

  设备故障是指设备温度、振动超标,运行声音异常,电流过载或其他不明原因导致保护动作、蒸汽、燃油、煤粉泄露等。

  1、当轴承及转动部分有异常,风机或电机有剧烈振动及撞击声,轴承工作温度不稳定,轴承温升超过周围环境温度40℃(风机本体轴承温度高于70℃)时应立即通知试运负责人,试运负责人发出指令联系控制室采取立即停机的措施。

  2、当机械各部件的温度、振动及电流表指示超过规定,运转声音不正常,应立即汇报试运负责人并检查分析故障原因,如原因不明应立即停机。

  3、风门不能正常动作,防爆门损坏,风机流量过小外壳发热严重,电流过载或其他不明原因导致保护动作时,应立即通知试运负责人,立即查看试运记录和设备状态,分析原因予以消除。

  4、严密监视炉膛压力,操作风机进出口风门时应缓慢。

  5、汽机应启动盘车装置缓慢盘车、同时严防蒸汽漏如主汽门汽机侧,如发现泄露应立即通知值班室停止吹洗。

  管道火灾应急预案范本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多方联动,协同配合、高效处置。

  1.5风险分析

  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

  (1)管道本体: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地震、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2.2工作机构

  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各区、各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督促检查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进行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政府主管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本市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联合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制、修订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油气管道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助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油气管道企业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对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协调和指导;协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市石油或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

  2.3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视情成立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特别重大和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保监局、上海机场集团、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可增减成员,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2.5专家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等部门组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专家提供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成立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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