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环境伦理学中的元伦理难题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其一,“内在价值”的定义问题只存在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视野中。非人类中心主义提出“内在价值”范畴的初衷,在于通过对自然内在价值的确认,来重新定位人的价值地位,从而走出人和自然对抗关系的困境。但如上所述,环境伦理学各个学派论证“内在价值”的逻辑,却容易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他们通过对以人为价值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走向肯定自然界是价值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从肯定人具有内在价值,走向肯定自然界、动物、生物、生态系统也与人一样具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最后难免走向了和自然的另一种分离和对立,从而违背了提出“内在价值”的初衷。

  其二,非人类中心主义基于有机论模式的事实性描述,来确认自然内在价值,使得价值范畴失去了质的规定性。“内在价值”作为一个价值范畴,不再是标示事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是自然存在的客观属性。奥尼尔曾举摩尔的用法为例:“说某种价值是'内在的’仅仅意味着当你问有关事物是否具有或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时,只考虑该事物所具有的内在性质”〔7]。奥尼尔把‘内在性质”定义为一事物所具有的“非相关的属性”,即一事物与其他事物所不同之处。生态系统中的任何物种(包括无机物)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属性和功能,因而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也就是内在价值。这样,从传统的价值定义出发,把价值范畴推广到一切自然物,其结果是把价值论视域中的事实,变成了价值,混淆了事实与价值的质的不同,取消了价值范畴的特殊性,最终取消了价值范畴存在的意义。

  其三,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内在价值”定义误用了“内在”的概念。非人类中心主义定义“内在价值”的根据在于内在于自然存在物的生存目的。事实上,维纳早就将世界的目的性分为三个层次,即人的目的性、动植物的目的性和无机自然界的目的性。自然界三个层次的目的性其实是三个不同的东西,人的目的性通过其有计划的自觉的行为体现出来,而动植物的目的性则只是对外部环境的一种本能的适应,无机界目的性则是一种自然的平衡状态。任何存在并非有了自身的目的就有内在价值,而是能将自身对象化,去自觉地追求和实现这个目的,才谈得上内在价值。因此,自我意识是“内在”价值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目的的存在即使能定义价值,也无法定义内在价值。把自然的生存目的作为自然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的依据,误用了内在的涵义。

  2自然权利:基本范畴的定义难题

  自然权利是环境伦理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对这个概念的定义和证明是当代富于挑战性的伦理学问题,诺兰就曾指出:生态意识中所包含的道德问题属于我们时代中最新颖的、富于挑战性的道德困境。这些问题之所以最新颖,是因为它们要求我们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承认动物、树木和其他非人的有机体也具有权利”[9〕。

  “权利”的定义也极为复杂。张文显就把权利定义大致分为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和选择说等8种〔°〕。其实,无论权利的何种定义,我们都能抽象出权利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即利益和正当。庞德在阐释权利的历史时就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其一,权利在最原始的意义上是指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其二,权利概念的正式提出也是罗马人对正当的事情的概括;其三,自然权利或应有权利就是基于自然法这一规定正当行为的理想法令而拥有的对某些东西和做某事的权利;其四,法律权利不过是对自然权利这种正当的权利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可与保证〔11〕。格林也曾断言,权利是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己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对共同利益的彼此共同意识与相互承认,构成了权利成立的理由。格林还说:“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12〕。

  可见,权利不过是指正当的利益,因此,自然权利就是指自然物的正当的利益。这样,问题就归结

  为自然是否拥有利益?自然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在传统伦理学里,非人的存在是没有所谓的利益的。按英国哲学家卡鲁塞斯的说法,动物不能够应用语言,所以它们不能够思考,因为不能够思考,所以它们意识不到任何事情。动物对它所体验不到的事情是没有利益的。以此类推,其他存在物也无所谓拥有自己的利益。但非人类中心主义通过内在价值概念的提出,证明自然存在物具有生存利益。P.泰勒区分了两个概念即“拥有利益”和“拥有自己的好”。所谓“拥有利益”是用来专指人和高等动物的,指某一存在物不仅拥有自己的目标,而且能够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目标的存在,显然,这只有人和部分高等动物才具备。但是“拥有利益”只是“拥有自己的好”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高等动物的“好”是它自己能够意识到并有意识地去自觉实现的“好”,因此,可以把它称为主观的“好”,植物和低等动物不能意识到自己的“好”,更谈不上有意识地去自觉实现这种“好”。因此,可以把它称为客观的“好”。主观的“好”和客观的“好”都是客观存在的,能否自觉意识到并自觉地去实现这种“好”,不是这种“好”或目的是否客观存在的区分标准,那些拥有自己的“好”的存在物拥有自身的利益。

  非人类中心主义确认了自然存在物自身的利益后,接着就要证明这种利益具有道德相关性,即具有正当性。这就需要证明自然存在物与人类之间存在某种伦理性关系。显然,在传统的视域中,只有人类之间才会存在伦理性关系。换句话说,只有理性存在才能进入伦理关系,并且道德客体与道德主体这样两种身份由同一主体承担。非人类中心主义批判了这个立场,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涵盖所有伦理事实,在人类社会中,确实有些不具有健全理性能力的人,尽管他们不是道德主体,但并未因此被排除在伦理关系之外,他们仍然是受到尊重的道德顾客。这就说明理性能力并不必然是进入道德共同体的惟一资格,而且道德主体与客体并不必然同时存在于某一主体之内。如此一来,就应该承认自然存在物同样具有道德顾客的身份,可以进入道德共同体中,只不过它们作为道德顾客,需要人来做其“代理人”而己。可见,证明了自然存在物的道德顾客身份,也就为自然利益提供了正当性,自然权利也就得以成立了。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shiyongwen/2144775.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