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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中的元伦理难题论文(3)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当然,环境伦理学内部对于哪些自然物具有自然权利,有着不同的看法。动物权利论者认为,自然权利只限于动物。这是因为动物和人类一样,具有感受苦乐的能力。生物中心论者认为所有生命体都有权利。因为生存是所有生命的目的,为了生存,它们就必须拥有权利。生态中心论者认为合规律的存在就意味着存在的权利,即自然存在物所固有的、按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并受人尊重的权利。因此,包括无生命的自然在内的整个自然界都拥有其权利。不管三种自然权利论对“自然权利”的解读有何不同,他们对自然权利的定义和证明都遵循着相似的思路,也存在着相同的元伦理难题:

  其一,非人类中心论内部对“自然权利”概念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也是有争议的。罗尔斯顿认为,在环境伦理学中“对我们最有帮助且具有导向作用的基本词汇却是价值。我们正是从价值中推导出义务来的”〔13]。因此,它建议环境伦理学家最好停止使用作为名词的权利。玛丽■米哲蕾也认为,权利是“一个真正危险的词”,而且“在其涉及动物很久之前,它就己经深陷麻烦的泥潭之中了”。她还明确指出:在我看来,在讨论道德地对待动物的问题时,权利一词根本无法提供任何清楚、明确的含义”〔14〕。

  其二,即使我们承认“自然权利”概念在环境伦理学中的重要性,但自然权利是建立在内在价值基础上的。如果内在价值是一个可质疑的概念,自然权利自然也是可质疑的。关于“内在价值”定义所碰到的困难己如上述,此不赘言。

  其三,即使我们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有其自身的利益,也要证明这种利益的正当性,要使自然存在物的利益得到人类社会的承认,才能证明其自然权利。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证明没有消除这样两个困难:一是人难以了解自然存在物的需求,并促使其利益得到实现。事实上,即使人与人之间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也存在着矛盾冲突,又怎能指望在自然存在物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代理人”能真正起到代理作用?大地伦理学创立者利奥波德也多次指出,就是生态学家也无法彻底地了解怎样才能保护生态群落的整体性和稳定性。由此可见,人要完成其‘代理人”的职责几乎是不可能的。二是人类难以超越自己的利益立场。道德的目的总是基于人类自身的利益。只有当自然存在物的利益与人的利益关系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时,自然物的利益才获得其正当性。这就意味着自然权利最终要依据于人的利益的评价标准。既然如此,“自然权利”概念提出的初衷即本身的使命和功能就难以实现。

  其四,权利概念有其本身的规定性,“自然权利”概念的使用会违背其语法规定。尤金■哈格罗夫就指出,非人类中心主义常用“物种权利”来表达非人类物种拥有内在价值的道德直觉,但“权利”一词的“语法”要求那些拥有者们即便不是人,至少也要是某种可具体限定的对象,而传统意义上,“物种”一词指某一阶层或类别。阶层就其意义而言,不是某一个体或可具体限定之物,那么它又如何可能拥有权利呢?这种表述即使不是逻辑上矛盾,从表面上看,这种概念本身似乎也很奇怪〔14〕。

  3是与应该: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题

  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道德判断的确证,亦即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即“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休谟难题。休谟难题的实质在于提出了伦理学的基础何以可能的问题。由此,环境伦理学的元伦理问题就在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是否为其伦理学提供了合法基础,具体说来,就是从具有内在价值的自然存在物到“应该”的规范体系之间的推理是否有效的问题。

  由此,布莱克得出结论说:事实如何的前提与应该如何的结论之间有一断裂,连接这一断裂的桥梁只能是当事人从事相关活动或实践的意愿”〔15]。布莱克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应该”是如何通过人的意愿而从事实的“是”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其实,麦金太尔也正是这样做的。他在解决休谟伦理难题的过程中,主要借助了亚里士多德的两个概念,即功能性概念和目的论概念。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其实是有四个要素,除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之外,还包含当事人的需求和目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如果去掉了这个先决条件,涉及道德问题的三段论虽然在形式逻辑上可以成立,但在实践中却可能遇到根本性的困难。因此,要解决“是”与“应该”的矛盾,必须恢复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概念。

  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要解决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自然也面临着如何从事实推导出价值、从是推导出应该的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在它们那里没有碰到太多的困难。按罗尔斯顿的说法,从事实向价值、从是到应该的飞跃,是一个瓜熟蒂落式的价值飞跃,令伦理学困惑而又惊奇的是,这里的应该并不是亦步亦趋地从是推导出来的,但同时是与应该的截然二分又不复存在了,我们只要拂去了盖在事实上的灰尘,那里的价值似乎就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16]。总之,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事实与价值本来就是统一的,因此从事实内在价值中能够直接推论出价值环境伦理,从而为环境伦理提供合法性基础。不过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这种直接推理,会带来如下问题:

  其一,自然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反复论证内在价值的客观性,强调它与人无关,甚至认为在人类出现以前或人类在地球上不存在的情况下,自然界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这样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就成为与人无关的本体化存在。既然如此,如果不以人的意愿为联结的桥梁,如何能从与人无关的内在价值中推导出人的环境伦理观?有学者也提出了这个问题:即使自然界具有着自身的'内在价值’或价值,也不能由此过渡到自然界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的观点,因为二者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其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论证内在价值范畴的内涵和客观性等问题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现代有机论科学的科学思想和解释模式。其目的是要把内在价值确立为一种客观事实,把价值和事实统一起来,从而把环境伦理奠定在客观基础之上。这样,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也由一种价值论伦理学转变成一种具有知性科学品性的学科。但问题在于,当伦理学问题由此转变成了认识论和自然科学问题的时候,伦理学就失去了特殊的价值品格。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学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就成了一个问题。  其三,道德是人类创造用来约束、规范每个人的行为的。环境伦理学的直接目的就是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为人提供“应当如何”的引导,就是说,道德要求的是人对待动植物的行为应该如何,而不会要求动植物对待人的行为应该如何。非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因为自然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也具备获得道德关怀的资格,因而,人对这些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问题是,以自然内在价值为基础是如何推出约束人的行为的道德规范体系?换句话说,如何从与人无关的自然属性推出人的应该?

  总之,伦理学家在展开规范伦理学体系之前,需要预先考虑某些体系之外的问题,最主要的是为规范伦理体系提供基石性的范畴和公理性的前提。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对其论证所碰到的困难就是所谓的元伦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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