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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问题对策研究意义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治理制度

  2.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

  我国为了治理环境污染,制订了很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于水污染防治和其他一些较为普遍的污染,国家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的宣传工作也相当到位,但是土壤污染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这样会导致很多民众不了解土壤污染的严重性,而且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限制环境污染,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加强土壤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行动。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明确提出要治理污染问题,研究制定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土壤污染防止立法中,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具体行动,也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根本保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有效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的重要因素。很多工作只是单纯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行,无法遏制土壤问题,在必要的时候需要通过立法来防治土壤问题。由于土壤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因素,所以必须要重视关于土壤问题的治理,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合理,所以污染排放一直居高不下,这个时候更加需要处理关于土壤方面的问题。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明确并且落实各方责任的客观要求,解决土壤问题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使命,需要各层次的人员共同参与。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落实各级政府对于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的现实需要。由于现在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所以人们很少想到对于土壤污染进行保护,这个现象就是因为现在这方面的立法较少,人们的潜意识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人们无法系统的了解关于土壤问题的规定。所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2.2完善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现在的土壤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各种相关机构的帮助,所以监督体系一直没有较为充足的发展。

  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问题的监督涉及到了很多部门,只有这些部门之间相关联系,互相监督才能对于监督起到一定的水平,现在的问题就是因为部门之间较多而产生很多问题之间的相互推诿。

  我国在进行土壤问题的监督时候要明确那个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其他部门辅助该部门进行相关问题的监督,在进行权力分配的时候要注意权力的合理分配,对于监督土壤污染部门有有相应的实权,对于一些其他部门可以分配监督权和监测权。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之间的权力来确保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

  在进行监督的时候相关部门要考虑到对于科研方面的监督,对于一些有良好前景的部门要进行鼓励和财政支持,帮助科研队伍研究出既有效又廉价的技术,普遍的运用到对于土壤问题的治理中。国家还可以对于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养,培养出一批有能力和经验,能为土壤污染的治理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才。

  在今后还应该增加对于有关的科研和治理的投入,做到以点带面,同时还应该将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快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2.3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

  现在的土壤治理很少有公众的参与,这样对于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阻力,所以在进行是需要公众参与到立法中来帮助政府建立较为合理的法律法规,在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治理时也应该确保公众的参与度。

  相关部门可以对于土壤监测进行信息公开,能够将土壤治理的工作进程让公众看到,信息公开的越合理,公众参与度就会越高。对于公众的意见,相关部门还应该进行积极的听证制度,对于和民众关系较为密切的方面都应该有听证会,这样就能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还能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在防治里进行体现,确保防治关系到人民的切实利益。

  2.4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考核制度

  我国现在还没有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所以在进行评价时可能会存在很多没有预料到的问题,这样会导致最终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所以需要强化环境质量的评价。

  对于土壤问题的考核应该有较为综合的方案,因为我国国土众多,土壤的类型分布也特别分散,所以对于土壤质量的评价也应该分别对待,对于不同的土壤问题有不同的考核方案,土壤环境评价制度要结合相关的问题进行较为综合的评价,来完善土壤环境评价制度。由于土壤的监测是一个较为长期的问题,所以需要长期的监控。

  我国相关部门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考核建设,对于考核内容要根据区域进行考核,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根据区域内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同时还需要对于土壤环境治理较好的地区进行一定的鼓励政策,在考核中重视相关的情况。

  我国现在的土壤环境防治问题虽然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总体的防治工作开展的较为顺利,在防治体系中,相关部门一定要确保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地区的土壤防治问题,通过监督管理体系对于土壤防治进行监督,来督促相关问题的进行,还需要通过公众来确保防治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最终对于土壤污染监测的考核也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这些制度体系来完善防治管理制度。

第3篇:对新形势下大数据创新环境管理工作的分析

  1缺乏全面信息造成统一监管难题

  在我国多项法律法规中,《环保法》规定了全国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统一监管主体,但受各种条件限制,在实际执行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落实一直很難。以环评监管工作为例,全国每年仅建设项目环评就有30万~40万个,其中,地市审批的项目占90%,省级以上审批的项目占10%。为便于统一监管,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十分重要,但目前审批信息的获取方式却并不利于实现统一监管。

  在现实社会发展中,目前获得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的渠道,主要依靠环境统计。但由于环境统计工作频率低、周期长,因此涉及环评管理的统计数据仅能从宏观上反映全国建设项目的数量、项目投资、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分区域建设等情况,而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环评信息、建设项目前期建设情况、同一地区多个关联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现状、建设项目拟建设周期等都不在统计之列。同时,由于缺少施工期监理信息及建设项目试运行信息,导致建设项目信息和验收项目信息关联性差。类似情况也出现在省级和市级环境监管工作中。

  同时,统计上报方式也解决不了困扰环境监管的“未批先建”行为。因为统计数据只包括合法项目,违法项目直到产生一定后果或被举报后,其违法行为才会被发现、处理。另外,无论是哪一级审批的项目,最终都会落到一个具体属地,并由属地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但日常监管信息却很少能及时反馈到上级审批部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而调整和改进审批工作。

  再从横向看,影响环境质量的直接因素就是污染源,但当前针对污染源的各级监管环节存在信息脱节问题,只了解本级或本环节管理的情况,不知道上下级、其他环节监管情况,监管工作被牢牢锁定在局部。在重重信息壁垒下,监管信息支离破碎,统一监管也成了一道无法完成的难题。

  在环境监管信息不畅的情况下,一些地区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一些不当的经济开发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一些地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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