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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专业毕业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间接、或明或暗的巨额债务。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粗略统计,整个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而且绝大多数都属于隐性债务,仅全国乡镇政府所欠债务一项就高达2200亿元。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是上文提到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因此,在存在债务融资需要的情况下,完全禁止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只会导致地方政府从非正常渠道获得收入,以弥补必要的支出。所以,与其让这部分自己无法控制的“制度外收入”膨胀,不如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让地方政府以规范的债务形式取得资金,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地方财政体系,实现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化、市场化,从而彻底改变地方财政混杂的状况。

  (3)有利于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以城市化为例,我国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城市基础设施相对滞后是我国城市面临的紧迫问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中国城市化水平将由2000年的36。22%提高到2020年的60%左右,城市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就需新增投资12600亿元,财政资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能够很好地满足地方政府建设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推动城市化的进程和经济发展。

  由上可见,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种积极作用在西方国家已经充分地显现出来了。但是,经济体制与西方国家迥异的中国能通过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取得如此理想的效果吗?恐怕不然。

  2、地方政府发债的约束条件与弊端。目前我国实施地方债的制度条件暂不成熟,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可能会有以下负面效果。

  (1)政府“发债权”可能被滥用。在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地方政府的职能,但在实践中,该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由于我国信用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限制了地方人大代表和居民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

  而这又会使市场形成道德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无法与作为代理人的地方政府形成有约束力的契约关系,地方政府就会倾向于过度负债,竞相发行债券,从而会助长地方政府的债务膨胀。(2)可能会弱化中央政府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力。

  目前,实施地方债的制度环境并不完善,盲目实施地方债有可能会造成地方与中央竞争性争夺社会资源。由于地方政府对当地信息掌握较多,会充分利用信息优势并有效地结合“发债权”发行一些具有吸引力的地方债券,就很有可能出现地方债券投资过热,影响国债发行的局面,从而削弱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3)可能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

  实施地方债,经济发达地区不仅“应债资源”丰富,而且还会吸引不发达地区的资金通过购买债券流向发达地区。资源大部分流向发达地区,加剧现有的地区间不平衡和出现“马太效应”。

  (4)助长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行为。我国地方政府的投资意愿强烈,为了追求当前的政绩,不惜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却很少考虑投资的效率和未来的偿债能力。在这样的利益驱动下,如果打开负债的方便之门,结果可能只是助长了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行为。

  (5)增加我国的债务风险。大众观点通常认为,一旦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中央政府必定会出面营救,到头来,所有的债务都会往中央政府转移,远远超出中央政府的预算控制范围。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将会使中央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大,甚至造成通货膨胀风险。五、我国的现实状况及本文结论

  发行地方公债利弊并存,只有有了一整套科学的制度,才能将弊控制到最小的范围;相反,弊大于利,甚至失控,公债就可能成为“公灾”。发行地方公债必须采取谨慎稳重而又积极推进的态度。

  从国际上看,地方公债制度虽然在许多国家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因地方公债过滥发行而导致的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债务危机也是存在的。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短期内发行地方债可能是不可行的。

  首先,我国投融资体制中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责任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政府财政风险责任体制,本届政府造成的债务可以轻易地转至下届政府,而下届政府领导又不必承担上届政府领导工作失误的政治责任,这就必然会使地方各级政府错误的使用或浪费资金。

  其次,地方政府的信用问题。现在,许多人只看到地方政府存在对地方公债资金的需求。然而,他们没有看到,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正是在这些基础设施建设中以种种手段变相举债,而不能及时偿还投资者造成了严重不诚信甚至丧失民心的问题。

  第三,是法制的不健全问题。发行地方公债意味着举债权的下移,这一方面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而另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善、控制不严,不但会加深财政风险,还为某些地方官员提供机会。因此科学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必须走在前面。

  根据普遍的观点,发行地方公债必须具备五个条件:规范的财政分权、高度的地方自治、完善的法律制度、 健全的债券市场和较强的地方财政能力。分析我国现状,虽然前面已经分析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发行地方债的条件,但是这些条件还不足以达到成熟的发行地方债的前提条件,定会给地方财政乃至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短时间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

  但是,从长远来看,随着地方政府日益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级财政主体,以及我国地方公债发展条件的逐渐成熟,积极探索建立地方公债制度,是必要和可取的。

  综上所述,在制度建设不完善的现实条件下,短期内不应该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但是随着对地方政府投资主体责任机制,法制的健全,决策机制的透明化以及地方政府在社会投资主体中的信用的建立,地方公债也可以作为一个可取的财政工具,用于地方的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的供给。

参考文献:  [1]刘尚希:《财政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绍光:《分权的底线》。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

  [3]梅新育:《地方公债虽然可取但须控制》

  [4]杨萍:《国外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1期。经济社会体制比

  [5]王伟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制约因素与对策分析》。《金融与经济》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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