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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解工作的新探索管理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摘要:“和好屋”调解组织在当前基层矛盾化解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其调解工作的成功同一支出色的“老娘舅”队伍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密切相关。这种新型纠纷调解模式,既是基层矛盾纠纷处理中司法和社会管理的创新之举,也保证了当事人纠纷自决意识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和好屋纠纷社会调解社会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项目“创新社会管理视域下‘老娘舅式’社会调解人才队伍建设研究(项目编号:R2011A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胡行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和法学研究;王博,宁波日报记者,学士;黄佳娜,共青团余姚市委员会工作,学士;张毅,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法硕,主要从事司法行政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180-03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转型期,各类基层社会问题日趋复杂多变,如何正确处理和创新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已成为当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议题。

  一、问题的缘起

  作为宁波市最先发起、最具影响力的海曙区西门街道“和好屋”,自成立以来,围绕“和”字做文章,以街道和谐促进服务社为平台,发挥社区专职调解员在矛盾化解过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和好屋”在化解基层矛盾中的效果如何,以下两则发生在西门街道辖区内普通案例的成功调处或许可以说明。

  案情一:“和好屋”成功调处“清官难断的家务事”:2011年10月9日,辖区居民袁某与江某来到“西门和好屋”请求帮助处理因非婚生生子引发的纠纷。经调查,袁某系已婚,认识江某后,发生婚外情而生下一子,袁某不想因此离婚。江某不想勉强但希望袁某能承担孩子抚养费。双方就血缘关系确认、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多少问题产生纠纷。

  因为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多,案情较为复杂,处置不当很容易影响双方生活,还可能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和好屋”与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联系,由法院人员参与案件调解,法院人员从法律规定角度对案情进行解析,以案释法,对一旦调解不成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利弊进行预测。在法院协助下,通过“和好屋”调解双方达成抚养协议,孩子由江某抚养,袁某承担孩子抚养、教育费至成年。

  案例二:通过“陪审团”式公开裁决,“和好屋”妥善解决了近邻之间难解的结。2011年1月31日,家住柳庄街68弄某户居民毛师傅来社区反映,楼下的社区活动室晚上打乒乓严重地影响了他的正常休息,社区居委会及时的进行了调解,同时也马上调整了有关活动制度,但是在这之后,双方仍然因开放时间发生了不愉快,同年5月28日当天双方矛盾升级,毛师傅用胶水把老年活动室门锁损坏。同年6月2日,“和好屋”介入处理此事。考虑到事件牵扯的利益方人数较多,因此采用听证形式,由“和事佬”主持调解,为提高成功率,还请来宁波电视台“娘舅大石头”与社区和谐促进服务团成员一起组成“陪审团”参与调解。通过激烈的辩论,在娘舅大石头、社区和事佬、和谐促进员的耐心调解下,打球一方表示尽量在晚上八点之前结束,而毛师傅也承认封门是自己的不对,以后有事一定会和对方好好沟通,不会再做出过激行为。至此,这起矛盾圆满调解结束。

  以上两则案例,只是西门街道辖区内所调处的众多复杂矛盾纠纷之冰山一角。据统计,仅2011年一年,西门街道“和好屋”通过采取教育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89起,社区内各类纠纷参与调解率到达100%,成功率99.6%。“和好屋”缘何有如此调处复杂社会矛盾的威力?其工作的机制、机理如何?以下,我们将从“和好屋”的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和背景等方面,对上述系列问题进行探讨。

  二、“和好屋”组织建构和工作机制

  “和好屋”调解工作的成功,同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一支出色工作的“老娘舅”式调解人才队伍密切相关。

  (一)依托“十加十”式的人民调解“陪审团”,建立人民调解联动机制

  针对新时期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矛盾,西门街道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提高矛盾化解能力和水平。通过整合专职调解员、社区民警、劳动监察人员力量,街道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机制;同时依托“十加十”和谐促进服务团,各社区建立起由和谐促进服务团成员组成的人民调解“陪审团”。

  “陪审团”里,第一个“十”以紧密型团队为主,具体包括医生、民警、城管队员、联居干部、法制促进员、专职调解员等共计十人;第二个“十”相对松散,包括业委会代表、物业工作人员等陪审人员。但凡遇到复杂的矛盾或是社区多次调处都不能化解的矛盾,由服务团团长召集“老娘舅”们再次组成“陪审团”,多方面听取矛盾当事人的意见,发挥群众优势,给纠纷当事人多方面做工作,促成问题及时得到有效化解。

  (二)晓之以法,建立法院提前介入,形成“诉调对接”机制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情况下,如何让调解工作更好地衔接司法诉讼程序、最大限度符合法律法规,是西门街道“和好屋”调解工作的努力方向。调解中的简单问题,由社区、街道层面解决;复杂问题,则请海曙区法院西郊法庭协助,向具有处理该类案件丰富经验的法官陈述基本案情,法庭进行“预判”,告知当事双方法律后果等,然后由双方选择继续接受调解或诉诸司法诉讼。由此,西门街道以“和好屋”为平台,使基层的人民调解活动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实现了无缝对接。

  “诉调对接”机制除了体现在法院人员直接参与调解工作以外,还可以体现在调解结果和司法确认的衔接中。“和好屋”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鼓励当事人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去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人民调解法》中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规定,从白纸黑字的书面形态走向了现实的司法实践。

  (三)打破传统“一调终局”模式,改传统的.“一调”为“二调”

  “和好屋”调解组织成立以前,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类纠纷的调解一般只在社区层面实行“一次调解”。不论调解成功与否,当事人仅有一次机会,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只能寻求诉讼途径解决。

  美国当代着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机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于社会合作的利益之划分的方法”为了突破传统“一调终局”模式的困境,提高调解工作的适用率,把好社区调解质量关,特别是让可能存在有失公平的调解有纠正的机会,西门街道在街道层面也设立了调解组织。这样,在社区和街道两个层级均设置了“和好屋”。从调处的纠纷类型来看,街道层级的“和好屋”调处的纠纷包括跨社区的纠纷、经社区调解不成功而当事人双方仍然有调解可能的纠纷,以及当事人认为社区调解不公但仍愿意再次进行调解的纠纷等类型。改“一调为二调”,使矛盾纠纷的调处又多了一次严格的检验,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多了一道保险。

  三、“和好屋”调解组织的存在背景解读

  (一)“和好屋”调解组织的存在反映了当前基层矛盾化解的现实需求

  目前,西门街道辖区内的社区、街道两级“和好屋”共聘用有15位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老娘舅”、“和事佬”。这些在“和好屋”从事调解工作的“老娘舅”,主要由一些在本社区内具有较高威信的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及政法的工作者等构成,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等知识。他(她)们普遍年龄在50-70周岁,一般都在本社区内生活较长时间,熟悉本社区生活,同当地群众具有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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