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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控制管理工学论文(3)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十一、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与索赔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把索赔

  按照工程变更来办理,另一方面,工程变更又按索赔来办理,这在概念上,施工单位的非权利、“建议权”,往往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建设方的非义务,往往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如果其中有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成分的话,对监理单位而言,这等于是拿办理索赔的监理工作责任来要求监理单位办理工程变更。在工程实践中,在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的过程中,通常,施工单位寓高估冒算、甚至无中生有于工程变更之中,寓高估冒算、甚至无中生有于索赔之中,除此之外,由于概念的混淆,有时进而,寓非权利于正当权利之中,寓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于索赔之中,再进而,非高估冒算之索赔、索赔之高估冒算、索赔之无中生有、非高估冒算之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并存,或者部分并存,统一于同一份工程变更单之中,统一于同一项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诉求之中,而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往往又同时包括有实物工程数量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与非实物工程数量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的难度,对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这一方面,可行的思路是,从索赔的定义出发,将工程变更和索赔加以区分。索赔是“赔偿(补偿)——一般来说,也仅仅止于赔偿(补偿)——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余属工程变更,严格区分,按不同的程序分别办理,以便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当然,这仅仅是从投资控制的管理技术角度而言。这在理论上也是有意义的。

  十二、结束语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客观现实存在,仅仅存在于头脑中的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不是本文定义、研究的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并不等于工程投资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却是工程投资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工程变更之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以及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也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一种意识形态,也需要付诸行动,仅仅存在于头脑中的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已,不是真正的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并不等于工程投资能得到有效控制,却是工程投资能得到有效控制重要条件。如何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如何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监理工作如何才能合乎实质公正?列宁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没有工程变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理论,就没有工程变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行动。正确的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理论属于投资控制的分支理论,能够指导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行动,指导投资控制的行动。本文旨在定义概念,澄清概念,对这些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进一步讨论,拟另撰文分析,且听下回分解。

  附注:

  在工程实践中,常常把索赔按照工程变更来办理,另一方面,工程变更又按索赔来办理。其弊端之一就是正文中论述的,对监理单位而言,这等于是拿办理索赔的监理工作责任来要求监理单位办理工程变更。笔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多年,自然,笔者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阵营中的一名成员,笔者深知,考虑实质公正问题与考虑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监理人员的心理活动状态大不一样,原因是责任压力的来源、方向、强度、性质不同;而施工单位采取的战略、战术、策略可能也大不一样,原因是战略诉求迥异。尤其是当没有消除、或者没有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时候;尤其是当施工单位具备人格化的性质,而一些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不具备人格化的性质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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