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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控制管理工学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六、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本质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本质,是能够从中得到经济好处、物质好处的利益方或利益集团以工程变更调增投资的方式,损害其对立面的经济利益。前者主要是指承包商或施工单位,从逻辑上说,也不排除非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有的人是直接得利者,这一部分人、或者这一部分人中的一部分通常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并非所有人都有主观故意的性质,有的人是从中“搭便车”,享受了经济或物质好处。后者是指业主,有时,后者要作广义的理解,而不仅仅是指业主,比如,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后者包括国家和社会集体。

  七、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道家哲学涵义

  精确定义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澄清几个与之相关的概念之后,根据中国的道家哲学,可以不那么精确地这样来描述这一对概念:高估冒算生于有,有亦生于有,有不生无,有只能生有,而且生更大的更多的有,是为高估冒算;无中生有的有亦生更大的更多的有,有生于无,是为无中生有。

  八、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与投资控制高估冒算

  对立面反高估冒算,无中生有的对立面是反无中生有。相应的,高估冒算者的对立面是反高估冒算者,无中生有者的对立面是反无中生有者。在博弈主体的博弈对决中,前者是矛,后者是盾,一方的成功就是另一方的失败,反之亦然,尽管工程实践中不乏合作的因素。高估冒算者与反高估冒算者、无中生有者与反无中生有者之间属于对立统一的关系,就本文讨论的问题而言,主要强调对立的关系,尽管笔者并不否认统一的关系。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所要否定的对象,相应的,谁否定,谁就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不仅如此,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以及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乃是投资控制主题中的应有之义,当然之理,也是投资控制的重大历史课题之一,投资控制客观上需要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的存在,客观上需要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人格化代表的存在,因为其对立面存在,有矛必有盾。在这个意义上,说投资控制就是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也未尝不可。这一点,古今中外也没有区别,中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与其它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不会有任何区别,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也不会有任何区别,与采用何种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没有关系,与是否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没有关系。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它的另一层涵义乃是遏制国有投资资金的这一方面的非正常流失。

  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能够取得成功,要想取得成功,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其中,信息成本和心理成本,乃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需要支付的最重要的成本。有时,还需要相应地采取一定的战略、战术、方针和策略,以应对高估冒算者和无中生有者采取的战略、战术、方针和策略。

  九、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现在普遍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众所周知,监理工作要求合乎公正,这里说的公正是指实质公正,此外还有形式公正、程序公正。所谓监理工作的公正,实质公正,是指监理代表独立的第三方,依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作出判断和仲裁,既不能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或者说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地说,目前的监理工作,一般只有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而无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这是两个概念,是指投资控制两个紧密相联的不同阶段,前者主要是实施工程变更的要求和建议的审核、审批,也就是确定“量”,后者主要是据此编制的补充预算的审核、审批,也就是确定“价”。

  就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而言,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指向都是工程状态,可能是事实,也可能不是事实,最终,该事实或者非事实的工程状态都表现为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某种意义上,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的本质,乃是完全肯定非高估冒算而完全否定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具体表现形态是完全肯定非高估冒算的工程数量而完全否定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工程数量。自然,监理工程师是、也应当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是、也应当是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人格化代表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说,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成功与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失败,都等价于监理工作实质不公正,反之,则等价于监理工作合乎实质公正。

  与其他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主体比如业主相比较,监理工作要求合乎实质公正,这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必须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并力求取得成功,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要反得彻底,否则就是对业主的实质不公正;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的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将应当完全予以肯定的非高估冒算之工程变更也否定掉,否则就是对施工单位的实质不公正。这是作为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主体之一的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与其他其他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主体比如业主的工作的重要区别。

  十、工程变更与索赔工程变更和索赔都是要求调增投资,都要求调增工程造价

  从逻辑上说,都有可能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所以,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又分为: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索赔之高估冒算和索赔之无中生有四种情况,加上非高估冒算之工程变更和索赔两种情况,总共有六种情况。长期以来,在工程实践中,我们将工程变更和索赔两个概念混淆,其实,二者有很大的区别。索赔常常不见于工程实践中,但索赔并非不存在,而是以工程变更的面目出现,以工程变更的方式办理,统一于工程变更之中。前面研究的工程变更也包含索赔,索赔包含于工程变更,因为索赔具备前面定义的工程变更的三个要件。这里的索赔专指费用索赔。

  索赔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正当的法定权利,是为了赔偿(补偿)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此权利相对应的,是建设方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合理分担风险,以节约交易费用。当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时,是行使权利,受建设方委托的、同时也是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理方应当予以认真考虑,此时,只要求监理工作合乎实质公正,此外没有其它要求。

  工程变更则不然,一般来说,工程变更本身并不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法定权利,工程是否需要变更?如需要又如何变更?施工单位至多只有“建议权”,而“建议权”不是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既然不是权利,相应的,就不构成建设方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施工单位提工程变更的“建议”时,原则上,虽然监理方也应当考虑,但一般来说,此时只是考虑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既然不是施工单位的权利,就无所谓与权利相联系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无所谓监理工作是否合乎实质公正的问题。所以,此时需要考虑的,通常只是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此外也没有其它要求。这对监理工作的责任要求,显然不同于索赔。这是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重要区别。承包单位的权利不一样,建设方的义务不一样,一方的权利对应的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非权利对应的是另一方的非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工程变更与索赔,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区别,责任也有区别,对独立的第三方的工程监理的工作责任的要求也不同。当然,工程变更本身,有时需要增加投资,这也是投资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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