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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利维坦 无支配自由及其限度(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牧羊人当然拥有对羊的支配权,但他的权利只局限于自己的领地,不得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而占有其他牧羊人的羊群。作为牧羊人之间争议的仲裁者,国家或君主权力也不得以干涉、支配和剥夺牧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设定君主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实践范围,洛克看起来很好地解决了君主和人民之间、公共权力和私有权利之间的矛盾。但在伯林看来,君主和人民的关系、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并不是霍布斯意义上的牧羊人和羊的关系,而变成了狼和羊的关系。“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成为伯林思考那种关系的既定意象。

  凡是有君主权力或国家主权的地方,不仅有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促进和推广,而且有对那些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干涉和支配。公民的初级产品既不是国家或权力主体无干涉的结果,也不是国家或权力主体无支配的结果。换言之,初级产品正是国家干涉和支配(包括再分配)公民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结果。由于公民初级产品和个人天赋应得之间存在着不可兼容性,因此,无支配自由不是初级产品。正像诺齐克的个人应得理论一样,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理论没有从根本上挑战罗尔斯的初级产品理论。三、 无支配自由的限度

  无支配,则无权利。国家主权以及依附其上的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以及蕴含其中的个人自由具有一种对等关系。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不适用于国家主权层面。换言之,权利主体在国家层面追求无支配自由是不现实的。但在公民社会层面,无支配自由具有广泛的空间。解决现代人类对国家主权的强制性的焦虑,就要追溯那种强制性的近代起源,尤其要追溯霍布斯对近代国家主权者利维坦的设计,并且尝试在利维坦之外寻求其他自由形式的可能性。

  再次,佩迪特赋予了无支配自由以很高地位,甚至认为无干涉不是自由的本质,只有无支配才是自由的本质。他认为:“国家是一个强制性实体,只有当国家对增进人民自由必不可少时,它才应当被授予监管人民自由的权力。毫无疑问,国家理应承担起关注在此认定意义上的政治自由的责任。但更重要的是,国家不具有培育任何其他意义的自由的任务。”[18]4同佩迪特的以上见解相反,笔者认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也应做出区分。在政治意义上,国家或权力主体几乎没有给无支配自由留下地盘,但在社会意义上,无支配自由有着广泛空间。按照契约论的对等原则,无支配自由只关注行动者的自由,却忽视在行动者索求和被索求者的要求之间的均衡或对等。行动者的索求必须以接受被索求者的要求为前提。行动者不可能既向对方索求,又违背对方对自己的要求。那些要求必定包含行动者接受对方是主宰或支配者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无支配自由远不如佩迪特认为的那么重要。笔者担心的是,行动者在获得无支配自由的同时,也就丧失了向主人或主权拥有者索要社会应得亦即初级产品的资格。

  最后,第三种自由理论回避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国家、政府和社会在满足国民、公民和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需要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当佩迪特说无支配自由是一种罗尔斯意义上的初级产品的时候,他忽略了在国家、政府和社会等实体支配之下,初级产品是平等者之间共享的社会资源,初级产品的享有者要依赖于,至少不排斥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规范、干涉和支配,国家、政府和社会是实施规范、干涉和支配的行动实体。像初级产品这样的社会应得,主要是由行动者之外的第三方即国家、政府和社会来配置、仲裁和调节的。

  综上所述,笔者的结论是,在社会契约论意义上,权力和权利是一种对等关系。有权力就有支配,无支配则无权利。人们可以反对一个权利对另一个权利的支配,但不能否认,更不能混同,国家正当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合法支配。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观没有解决霍布斯在构想契约论时产生的至上权力主体(君主或国家)必定干涉、支配和主宰权利主体(臣民、公民或人民)的利维坦难题,也没有化解伯林揭示的20世纪人类历史所强化的“国家权力强盛而人民权利虚弱”的现代性焦虑。在无支配自由理论中,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应得无从谈起,更说不上如何去争取和维护了。就此而言,无支配自由纵使存在,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对人类生活的价值也不像佩迪特认为的那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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