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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研究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关于营改增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研究论文

  摘要: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营业税这一地方税收主体税种将退出历史舞台。对地税部门来讲,如何更好地做好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税种的征管工作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营改增后如何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征管问题进行了探索,分析了北京市房山区股权转让个税征管现状,指出了当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趋活跃,自然人股权交易行为越来越频繁。按照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股权转让个税政策还比较陌生,加之个人股权转让行为隐蔽性较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税务机关应将股权转让列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积极探索征管工作新机制,强化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力度。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和含义

  为做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2011年先后下发三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

  三个文件从纳税申报主体、纳税申报期限、价格明显偏低判定、价格明显偏低价格核定方法、后台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漏洞。但在细节上,特别是在申报主体、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定及核定方法上尚存在很多问题,给基层税务机关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了难处。

  为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征纳双方涉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对上述三个文件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制定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重新构建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框架。

  其中,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指,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主体税种地位逐渐凸显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也随之日益增长。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市场经济、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我国占主导地位的税种。以房山地税局为例,从2011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看,大部分年度占比在10%左右。全面推广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的退出,各税种占总收入比重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个人所得税比重较营改增前有较大提高。以房山地税局为例,剔除营业税后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比重提高均在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2015年提高了8、7个百分点,达到21、4%,主体税种地位进一步凸显。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个税的重要支撑

  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松了对市场主题准入的管制,降低了准入门槛。公司注册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后,公司注册流程简易化,导致公司注册户大幅增长,股东数量大量增多。同时,随着企业改制以及股份制企业的大力发展,个人直接参股或者通过职工持股会参股的情况越来越多。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模越来越大,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支撑。

  (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亟需完善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转让形式也越来越复杂。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隐蔽性较强,加之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税务机关无法全面了解个人的收入、纳税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款流失。现行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不断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水平,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计税原值难以确认

  一是原值确认依据问题。自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特别是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如何确认其取得股权的原值,也就成为了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二是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正当理由的确认。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xx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可低价转让的有效文件无法确认,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起来,难以掌控。从企业章程规定就可以实现内转,企业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易发生虚假申报,基层税务机关执行难度比较大。

  (二)税源信息难以及时掌握

  影响个人转让股权价款的因素很多,加上个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转让形式多样性的特点,因此,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源信息很难进行核实。如:转让方与受让方(尤其受让方也是自然人时)签定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时,税务部门无从查证,也无法引进第三方信息调查。

  (三)税款扣缴难以落实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由于股权变更形式多样、内容复杂、政策性强,有的转让双方均为自然人,税款扣缴很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原股权成本难核实。由于扣缴义务人难以判定转让方的原股权成本,会要求转让方进行提供,但这对转让方来说涉及到商业秘密或隐私,可能不愿提供,转让方也不相信受让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所扣税款,因此,股权转让方被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较少。二是股权变更难追缴。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当转让方离开发生股权变更所在地时,使得税款追缴难度加大,特别是扣缴义务人为跨区县、跨省的,监管难度就会变得更大。三是后续收入难监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后续收入的监管难度比较大,不能有效保证税款入库。

  (四)相关报表难以核实真伪

  从以往办理个人股权转让事项中可以看出,存在很多疑似虚假申报的问题。如:审核后有税款,纳税人提出财务报表或资料有误,要求调整报表或资料,调整后有税款变为无税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期初数和期末数差额较大;纳税人往年申报情况与提供资产负债表内容不一致等。在纳税人没有按月上报相关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无法查证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加上由于目前个人股权转让全部在办税服务厅进行集中办理,窗口人员对被投资企业情况不了解,发现疑似虚假申报也没有对应的管理办法,只能要求纳税人如实提交资料。

  (五)对追缴税款没有强制手段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发现转让后需要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较多,纳税人就不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但工商部门可直接变更。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为自然人,无法将税款转为欠税,税务机关无法进行追缴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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