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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理论研究管理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4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依据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关系,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享有直接分配权的是运动员、教练员、企业和国家。本文中的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力,是指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主体在收益分配中的地位,突出强调的是对收益的占有能力,收益分配力的确定以收益权的强弱为主要依据。

  4.1 运动员个人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4.1.1 投资结构和特点决定运动员个人拥有较强的收益分配力

  运动员的个人投入包括经济投入、时间投入、劳动投入、精神投入,既有货币投入也有非货币投入[10];既面临机会成本,又要承担投资沉没的风险。运动员个人在其人力资本形成中有大量的投入,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

  4.1.2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特征决定其参与博弈的谈判力

  运动员在其人力资本所有权安排中获得的谈判力是其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力获得的关键,这种谈判力是由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内生决定的,主要表现为运动员人力资本高度的资产专用性、运动员对其人力资本的“天然”占有和运动员人力资本实际使用者的惟一性。体育服务产品的价值主要来源于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创造力,运动员人力资本对特定体育组织的专用性程度越来越高。这种高度专用性增加了运动员占有人力资本收益的谈判砝码,即谈判力,运动员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生理关系决定运动员对其人力资本的“天然”占有。虽然在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中,运动员个人可能不是主要的货币投资者,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控制权不在本人手中,但运动员在其人力资本收益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即巴泽尔所说的“主动资产”。“当人力资本产权束的一部分被限制或删除时,产权的主人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以至于这种资产似乎从来就不存在”[11]。如果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被别人控制,就剥夺了运动员运用个体人力资本获取荣誉、创造价值的权力,一些运动员可能以异常表现消极或积极地使用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控制者博弈,其结果是造成运动员人力资本生产能力的降低,最终给人力资本投资者造成损失。个体人力资本的实际使用权属于个体,为最大限度地激发运动员人力资本潜力,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当中,运动员本人对其人力资本的分配力永远处于最强地位。

  4.2 国家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4.2.1 国家税收

  国家投资竞技体育是将竞技体育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全体国民,国家有权分享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满足大众竞技体育需求和国家政治需要是收益的核心。国家或者作为投资主体身份,或者为个人、企业的投资和运动员的成长提供适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始终参与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国家经济收益通过国家税收获得,国家税收是刚性的,在本文分析范围内与其他收益主体间没有博弈关系,当有税收发生时,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发生在税收之后。

  4.2.2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项目协会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项目协会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是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12],显然属于国家的政府部门序列。作为政府部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的开支来自中央财政,本身没有生产经营的职能。“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13]。在竞技体育行政管理模式和社会管理模式并行过程中,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为了在职能上与我国竞技体育体制市场化改革相适应,逐步向半实体化单位过渡,多数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成立市场开发部,负责项目的市场运作。项目的市场运作收入成为中心运转的资金来源之一,对弥补运动项目发展资金不足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是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但具有一定的企业成分,对专业运动员或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从事私人产品生产的利润有一定的分享资格。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的核心任务是发展竞技体育运动,分享运动员劳动收入的目的也是为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而不是单纯的赢利。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的收益获得要靠规模效益,即靠我国各项目竞技运动水平的全面提高和更多项目的市场化发展提高收益额度,对于某个具体商业活动收益的分配力,应该是较弱的。

  4.3 企业(俱乐部)、原培养单位的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在运动员的成长过程中,培养单位对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有大量的经济投入。职业运动员的培养单位——职业体育俱乐部,出资者一般是企业;专业运动员的培养单位是省(市、区)级体工队或体校,主要出资者是地方政府。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理应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主体,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具有较强的分配力。但是,目前许多俱乐部的赞助和大部分收益由各单项协会支配,俱乐部所得很少,违背“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规律,这种计划与市场不分的方式不利于各俱乐部自身的发展建设和竞技项目的市场化改革。

  4.4 教练员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教练员是目前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的实际分享者之一,也是运动员认可的可以分享其人力资本收益的个人。教练员靠出让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获得工资收入,参与运动员人力资本生产。在专业运动队中,教练员是受国家指派的国家服务人员,国家按其劳动量及劳动贡献提供工资和奖金;在职业俱乐部中,教练员受俱乐部雇佣,为俱乐部服务。教练员是具有高级技能的劳动者,对俱乐部劳动剩余具有分享的资格。在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教练员虽然没有进行货币投资,但却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精神投入,参与运动员人力资本生产,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显效阶段,教练员应该获得运动员人力资本的部分收益。所以,教练员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中,有一定的分配力。

  教练员获得的经济收益包括奖金和教练员人力资本对劳动剩余的分配,这是教练员人力资本收益问题。教练员以其人力资本投入到运动员人力资本的生产中,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变现后,教练员凭借其人力资本投资获得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教练员的执教活动,也是其人力资本的积累过程,在运动员成名后,教练员也会成名,其人力资本含量也会迅速增长,也会带来各种收益,如2006年带有上海申花队主教练吴金贵肖像的广告牌一直出现在上海市区的显赫位置。

  4.5 不同劳动关系下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主体分配力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中,因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收益主体与之相对应。所以,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合理的分配模式是建立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机制,由国家、企业、个人按照分配力强弱,共享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表1)。

  表1 不同劳动关系下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主体分配力一览表 企业原单位中心或

  运动员教练员

  (职)(专)协会

  专业运动员为国家服务31—2—

  专业运动员资本雇佣31—21

  职业运动员为国家服务312—1或0

  职业运动员资本雇佣312—0

  注:分配力共分为4级,强、较强、较弱、无,分别对应分配力指教3、2、1、0。

  国家队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力由强到弱的顺序是运动员、来源单位、教练员、中心或协会,分配力次序有可能因各投资主体投资量的次序改变而改变。例如,国家女子柔道队中的辽宁籍运动员,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中主要投资者是辽宁省柔道队;奥运冠军刘翔人力资本形成的主要投资者是田径运动管理中心。职业运动员为国家服务时,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中应充分考虑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私人投资为主的特点,保证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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