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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四、《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三个基点:理论实践学生

  《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过程中,理论、实践和学生是三个核心的基点,将决定教学内容优化的科学性。这三个基点应予以全面、平均考虑,彼此一致,不分轻重。理论,即《民法总论》的专业知识,是《民法总论》专业性的根本体现。无论教学内容如何优化,专业性都是前提和根本。丢失了专业性,也就失去了课程的灵魂。《民法总论》课程内容的优化就是要在理论上去粗取精,在手段上凝练问题,在内容上锤炼基础,在效果上使学生掌握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形成“以不变应万变”的学术分析能力。实践,即法律实务,是《民法总论》生命力的`体现。虽然是理论学科,但《民法总论》的存在并不在于其理论性本身,而恰恰是对实践的关注、对实践的反思、对实践的指导和对实践的服务。优化《民法总论》教学内容必须要充分照顾到《民法总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学生是教育的客体,也是教育的主体。在高等教育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应得到更充分的实现。尽管如此,学生为受教育者的身份不容忽视。《民法总论》的教学要对学生进行职业伦理和人文素质的培育。无论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技能如何提升,归根结底都要成为有道德,有思想的人。这就是职业伦理和人文素质。赫尔巴特曾指出:“教育的唯一工作与全部工作可以总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德。”《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在考虑到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同时,必须要充分照顾到对学生职业伦理的培育。人文素质也是学生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法学专业的学生只有具备人文知识、理解人文思想、掌握人文方法、遵循人文精神,才能成为真正的卓越法律人才。

五、《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实践路径:合理规划重

  点教学内容与学生自主学习内容《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课堂教学中全部呈现。教师必须在教学中明确教学讲授的重点内容,同时为学生指定自主学习的内容。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取舍问题,而应当遵循科学的规律进行。在确定教学重点内容方面,学科结构课程理论的观点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学科结构课程理论认为,知识是课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强调要把人类文化遗产中最具学术性的知识作为课程内容。”学科结构由组织结构、实质结构和句法结构三部分组成。《民法总论》重点讲授内容参考这三个结构来进行。首先,在组织结构上选择内容,要使学生明确民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彼此之间的界限,从而清晰地认识民法,掌握民法学习的个性路径。其次,在实质结构结构上,要以《民法总论》中最为基本的概念、制度和理论为讲授重点。民法总论所涉内容基本都属于实质结构的内容,因此重点内容的取舍主要在于理论方面。最后,基于句法结构的要求,《民法总论》重点教学内容应体现明确的专业特色,即法学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思维习惯和表达方式。在以学科结构确定《民法总论》教学重点内容的过程中,学科一般能力和教材的内容与性质是需要同时考虑的因素。法学专业的学生至少在分析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方面应当有突出表现。教学内容上,教师会更集中地对学生分析能力予以培养。但同时,教师以自己的言语、肢体语言讲授课程的过程也是教师向学生传授表达能力以及与学生建立良好沟通关系的过程。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教师的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决定了教师在培养学生分析能力时的效果。教材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教材要能够为教学活动服务,一般不应成为教师教学的障碍。教师不能很好诠释和驾驭的教材,不如没有教材。选择了教材,就要尊重教材,确定教学重点内容时就要考虑教材的内容与性质。结合学科知识地图和教材,重点讲授以外的内容就是需要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将课程内容优化为重点讲授的内容和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并不是区分知识的重点与否。

  事实上,就知识本身而言,并无重点与非重点之别,所有知识都是同等重要的。通常对知识重要性的认识,往往是主体在参与的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主观印象。因为每个人的实践活动都是不能完全预知的,且实践活动因人而异,所以知识也就无所谓重要与不重要。将教学内容确定为重点讲授和学生自主学习两部分,主要还在于强调哪些知识适合于讲授,哪些知识是学生能够独立学习的。相比之下,需要教学中重点讲授的内容一般与其他知识的关联度要更高一些,由于学生难以建立对相关知识的整体性认识,所以这样内容的学习需要教师进行更多的课堂指引。而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一般而言知识的自我独立性应当比较强,且学生能够较为顺利地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当然,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并不意味着教师课堂教学中的完全放弃。一方面,在布置自学内容的过程中,教师应当有整体性的学习指导;另一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对自学内容有适度的回顾,以检查、审视学生自学效果,针对学生学习的不足,及时、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和进度。教学内容的优化,只是《民法总论》在面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进行课程改革的一个方面。优化的教学内容是否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是否能够获得预期的效果,还与教学方法的创新,教学团队的建设,考评方式的改革等问题息息相关。这些内容都将是课程建设中需要逐步研究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美]罗纳德德沃金等.认真对待人权.[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施良方.课程理论——课程的基础、原理与问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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