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5.5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① 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② 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机械保温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空客车和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③ 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④ 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⑤ 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⑥ 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⑦ 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不足二人时,不准调车作业。 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企业批准。
5.6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方法及要求:
① 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时严格禁止溜放,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就在调车指导监督下进行作业,未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应派业务熟练的干部监督作业,严防违章调车。
② 编组和编挂注有△w的车辆时,机车与编挂的车辆应连接风管,接风管的车数与所牵车数比例不少于1:5,即五辆车内至少一辆接风管。
③ 在接近、连挂注有△w的车辆以及带有这种车辆连挂其他车车辆时,要在“十、五、三”车制前的十车处一度停车后,再行连挂作业。
④ 其他车辆向停有△w车辆的站线溜放或送车时,必须留有10m天窗,严禁溜放连挂。
5.7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没有采取好防溜做事,不得摘开机车。越区、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风管及连结风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风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5.8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① 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② 能进入揭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 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各企业审核批准。
5.9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区间(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除外)出站调车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占用区间凭证或调车通知书(见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附件五)。
5.10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千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① 出站方向区间内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各企业公布); ② 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返回的后部补机;
③ 一切电话中断;
④ 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5.11 车站值班员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没有固定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进路式电气集中车站除外),司机
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
5.12 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6 、调车色灯信号显示的规定
6.1 调车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① 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② 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装有平面溜放电气集中设备时,准许溜放调车;
③ 一个蓝色灯光—不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不办理闭塞的站内岔线,在岔线入口处设置的调车信号机,可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 在尽头式到发线上,设置的起阻挡列车运行作业用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矮型三显示机构,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光。当该信号机的红色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应视为列车的停车信号。
6.2 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① 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开放状态;
② 无显示—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驼峰及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均采用方形背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
6.3 调车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① 向调车区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调车区向牵出线运行;
② 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现向调车区运行;
7、 手信号显示的规定
7.1 显示要求:
位置适当,正确及时,横平竖直,灯正圈圆,角度准确,段落清晰。
7.2 持旗要求:
① 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各该条规定方式显示信号。
② 调车指挥人登乘机车车辆,一手扶把手,一手显示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时,必须奖拢起的红色信号旗时,必须奖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置于绿色信号旗对向司机方向的前面,以便能随时展开红色信号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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