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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策划(2)

策划书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是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

  “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国家安全领域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出台,全面界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为标准,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的职权。

  一是《国家安全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职权。首先,《国家安全法》第一次规定了“国家安全”的法律概念。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解决了长期以来,职权未法定情况下“只做不说”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国家安全法》第一次对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情报信息、侦查保卫等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再次,对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国家安全工作作出了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二是《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职权。首先,《反间谍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间谍行为的概念。《反间谍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四种间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1、间谍组织及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最后一项用兜底条款的方式,对前四种间谍行为不能包括或难以预料的间谍行为进行了概括。其次,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再次,《反间谍法》第一次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没收等权力,这些规定既回应了反间谍工作的迫切要求,也回应了全社会对反间谍工作的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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