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9.1.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1.6、买方对到货检验所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现场之日起的3个月内。
9.1.7、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2、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自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合格后由技术监督局签发验收报告之日起壹年。
10、调试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按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及配置,符合国家机电设备检查验收标准,按技术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和调试,卖方必须按技术协议及规范进行安装和调试工作。 11、违约责任
11.1、卖方保证其供应本合同的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11.2、卖方保证本合同起重机部分必须在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本公司内进行生产制造,卖方不得将本合同设备转让给其它任何分包商,如卖方违反本约定,卖方支付买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两倍承担违约金。
11.3、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其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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