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9.1因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9.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己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
其它10.1所有甲乙双方签认的函电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文件。
10.2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10.3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立即生效,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单方不能弃约,弃约方需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0.4本合同待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完成,甲方支付完工程款,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0.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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